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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管:对定额征收所得税,4种情况剖析解决

2022-01-18 16:58

按核准应税所得率方法征缴所得税的公司,税务机关单位依规开展税务查验后,对看到的问题,该不该解决及如何处理,是一个关键而且很实际的问题,税务机关单位应怎样依规作出解决,小编以案例的方法,从税收优惠的方向开展剖析,供各位参照。

2012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单位到某公司查验其2010年度所得税状况,其基本情况及发觉的问题如下所示:

【例1】帐内应税收入总金额1000万,帐内可税前扣除的成本890万,反映税务盈利110万,核准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税款率2.5%),已具体审报交税25万。

【例2】帐内应税收入总金额1000万,帐内可税前扣除的成本870万,反映税务盈利130万,核准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税款率2.5%),已具体审报交税25万。

【例3】帐内应税收入总金额1000万,帐内可税前扣除的成本900万,反映税务盈利100万,核准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税款率2.5%),已具体审报交税25万。查验查增瞒报应缴税收益10万。

【例4】帐内应税收入总金额1000万,帐内可税前扣除的成本900万,反映税务盈利100万,核准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税款率2.5%),已具体审报交税25万。查验查增瞒报应缴税收益50万。

表明:
1、例一、例二类实例包含:查验时没查增收益,只查减了成本或帐内径查验肯定的成本;例三、例四类实例包含:查验时查增了收益,没查增查减成本。

2、其他状况,都能够类似此四个实例解决。

小编剖析及处理决定

一、现行政策根据: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经营者的生产制造业务范围、主要经营的业务产生重要转变,或是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转变超过20%的,应立即向税务机关单位审报调节已明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在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转变超过20%的,应立即向税务机关单位审报调节已明确的应税所得率,假如经营者沒有立即审报调节,就表明经营者违反规定。第十五条“对违背本方法要求的个人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解决”。

二、处理决定:

(一)解决前提条件建议:
1、对定额征收公司开展查验,对其成本,应关键考虑到其真实有效、合理化。

2、不更改(即不打倒)其定额征收方法,都不需更改(即不打倒)其定额征收方法。

(二)实际处理决定:

第1种状况:该公司具体应税收入总金额1000万,具体应纳税额盈利(即应纳税额)110万,调整转变为10%[(110-100)/100*100%=10%].因应纳税额调整转变未做到20%,不应向税务机关单位审报调节已明确的应税所得率,不需缴税;

第2种状况:该公司具体应税收入总金额1000万,具体应纳税额盈利(即应纳税额)130万,调整转变为30%[(130-100)/100*100%=30%].因应纳税额调整转变超过20%以上,未立即向税务机关单位审报调节已明确的应税所得率,应缴税,并按逃税解决(所偷税额:1000*应税所得率13%(130/1000*100%=13%)*25%-25=7.5万,事实上还可以那样测算130*25%-25=7.5万,但此计算有可能令人造成更改征缴方法的误会);

第3种状况:该公司具体应税收入总金额1010万,具体应纳税额盈利(即应纳税额)110万,调整转变为8.91%[(110-101)/101*100%=8.91%](1010*10%=101)。虽瞒报收益,但应纳税额调整转变未做到20%,不应向税务机关单位审报调节已明确的应税所得率,但因瞒报收益,导致少缴税金,应缴税,并按逃税解决(所偷税额:1010万*10%*25%-25=0.25万);

第4种状况:该公司具体应税收入总金额1050万,具体应纳税额盈利(即应纳税额)150万,调整转变为42.86%[(150-105)/105*100%=42.86%](1050*10%=105)。因瞒报收益,且应纳税额调整转变超过20%以上,未向税务机关单位审报调节已明确的应税所得率,导致少缴税金,应缴税,并按逃税解决(所偷税额:1050*应税所得率(150/1050*%)*25%-25=12.5万,事实上还可以那样测算150*25%-25=12.5万,但此计算有可能令人造成更改征缴方法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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