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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还敢付款服务费选购专用型发票抵扣进行和所得税抵扣吗?

2022-02-22 17:38

杭州市我国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违反规定案子公示(杭国税局二告字〔2016〕第007号)        

杭州市**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100328176***,创立于2015年04月,系私营企业责任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10万余元,法人代表为彭**,关键运营金属材质、建筑装饰材料、装饰材料、冶金炉料的市场销售(以上业务范围应在《市场名称登记证》合理的营业期限内运营)。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6、**4号(杭州市成北金属材质贸易市场中央商务区*区**1号)。

我区对杭州市**钢铁有限公司的缴税责任执行状况实现了立案侦查查验,现早已审结,按照《税务违反规定案子公示方法》,特将该公司的相关税务解决状况(杭国税局二稽罚〔2016〕97号认定书)公示如下所示:

一、违反规定客观事实

该企业以缴纳服务费的方法于2015年7-8月选购获得27份税票,票上上卖货企业为天津市*闽达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共3067500元。在其中,7月17日对公转账付款在其中18份税票价税合计2038750元,当天接到资产流回1910309元,扣减服务费率6.3%;8月20日对公转账付款在其中9份税票价税合计1028750元,当天接到资产流回960852.50元,扣减服务费率6.6%。

以上税票该企业在2015年7-8月抵税进行共445705.14元,在其中,2015年7月抵税进行181042.75元,2015年8月抵税进行264662.39元。票上成本费2621794.86元在2015年所有结转成本。

该企业与天津市*闽达商贸有限公司沒有具体业务流程来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33号)的要求,应补征所得税445705.1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要求,不予以税前列支以上27份税票的成本费,因查验起止日2015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并未完毕,由该企业自主调节并申请。

二、处理决定及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要求,惩处需补所得税税金60%的处罚计267423.08元。

此案税务解决、处理决定已于法定时限内依规实行结束(送达方式:立即送到)。

特此公告

杭州市我国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6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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