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征收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操作实务
2022-03-16 17:24
一、现行政策汇总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16号)要求, 定期定额户在预算定额执行期完毕后,理应以该期每月具体造成的经营额、收入额向税务机关单位申请,申报额超出预算定额的,按申请额交纳税金;申请额小于预算定额的,按定额交纳税金。
2、《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加强和标准税务机关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工作方案》(国税函〔2004〕1024号)要求,在市场销售货品、给予应税服务服务项目、出让无形资产摊销、销售不动产及其税收法律规范的其余民商事主题活动(餐饮业、服务业以外)中符合要求情况的,可以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办理代开普通发票。
二、实例数据信息
(一)实例
某推行定期定额征收的餐饮经营个体户,税务机关单位核准的销售总额为15000元/月,2016年第三季度发生了如下所示业务流程:
1、7月发生了餐饮经营未含税销售总额10000元(票上额度累计10300元);
2、8月发生了餐饮经营未含税销售总额20000元(票上额度累计20600元);
3、9月发生了餐饮经营未含税销售总额30000元(票上额度累计30900元)。
(二)测算
申报单中“销售总额”按申请销售总额与核准销售总额孰高值填好。因此,7月份“销售总额”栏应填好核准销售总额15000元;8月、9月“销售额”栏应各自填好20000元、30000元。
(三)填写表格
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适用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经营者)
纳税人名字(公司章):额度企业:元(列至角分)
税金隶属期: 2016年7 月1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填写表格日期:2016 年10月 8 日
1、累计第1列“销售总额”不超过9万,该季度可以享有增值税免税特惠。即该季度增值税免税额累计数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一致,需补(退)税款累计数为0。(四)表明
2、若该季度产生餐饮经营收益总共超出9万,则该季度不享有增值税免税特惠。其增值税免税额栏累计数为0元,最终一栏需补(退)税款的累计数,则必须依据该季度餐饮经营累计售卖额度*3%测算得到。
3、《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加强和标准税务机关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工作方案》(国税函〔2004〕1024号)要求,餐饮业、服务业不能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办理代开普通发票。因此餐饮业无预缴税款。
4、一部分省区针对定期定额的个体户,申报单都选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也是有一部分省区选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为便捷描述,特简单化采用了后面一种用以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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