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特惠该怎样实行
2022-03-21 17:01
【实例】:A企业是从业建设工程的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至今仅承揽了别的县和市的一项建工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一次性开票清算账款,工程施工期内依照施工进度,基本建设方按月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此项工程项目总工程造价150万余元(未含税),2019年应收工程进度款100万余元,A企业依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7号公布)要求,应收工程进度款依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万余元,未开票。
2020年2月底,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为适用众多个体户在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此同时加速开工复业,下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13号),自3月1日至12月31日(25号公示调节),除湖北外,别的省、自治州、市辖区的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减按1%增值税率收取所得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新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A企业此项工程项目2020年5月完毕后,依照合同条款全额的一次性开税票清算所有工程进度款,A企业该怎样交纳所得税?
一:彼此思想观点
A企业觉得:2020年减少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增值税率,是我国针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扶持,此项工程项目应全额的依照1%增值税率测算并交纳所得税,累计缴税150*1%=1.5万余元,税务机关单位理应退回2019年多预缴税款的税金1.5万余元。
税务机关单位觉得:A公司的工程进度款记税理应按段测算,即2019年应收工程进度款100万余元按3%预征率,交纳100*3%=3万余元,2020年5月依照清算收付款50万余元以1%增值税率交纳所得税50*1%=0.5万余元,按段累计应交纳所得税3.5万余元,企业应在6月份申请交纳0.5万余元所得税款。
二:问题重要
A企业和税务机关单位好像都是有大道理,到底谁对到底是谁的错?
普通人认为:问题的重点在于此项工程项目的缴税责任产生時间的确认上。
2017年7月,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发《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务〔2017〕58号),改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税务〔2016〕36号下发)第四十五中,取消了经营者给予建筑服务采用预收账款方法的,以接到预收账款的当日做为缴税责任产生時间的要求。改动后,建筑服务的缴税责任产生時间,依照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要求实行,即:经营者产生应纳税额个人行为并收讫市场销售账款或获得索要市场销售货款凭证的当日;先开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收讫市场销售账款,就是指经营者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全过程中或是进行后接到账款。获得索要市场销售货款凭证的当日,就是指书面形式合同书明确的支付时间;未签署书面形式协议或是书面形式合同书不确定支付时间的,为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出让成功的当日或是房权证属变动的当日。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得出:
1.A企业该项工程项目采用预收账款的方法,预收账款时不用同歩开票,因而其在2019年获得预收账款时,尽管依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7号公布)要求,必须依照应收工程进度款的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万余元,但却并没产生缴税责任,交纳的所得税,也仅仅“预缴税款”的特性。
2.A企业与基本建设方签署的协议中承诺,在2020年5月工程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开票付清账款,因而可以明确,A企业此项工程项目所有收益的缴税责任時间为2020年5月,理应依规测算并付清税金。质监总局2016年第17号公示要求,“经营者跨县(市、区)给予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案发地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预缴税款的所得税税金,可以在本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增值税,抵减不完的,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扣增值税”。
三:现行政策适用
缴税责任产生時间确定为2020年5月后,A企业理应怎样适用增值税率呢?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13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就该文件的实施,专业公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5号),在其中第一条明文规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获得应纳税额销售额,缴税责任产生時间在2020年2月底之前,适用3%增值税率收取所得税的,依照3%增值税率出具增值发票;缴税责任产生時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增值税率收取所得税的,依照1%增值税率出具增值发票”。
A公司的此项工程项目缴税责任产生時间在2020年5月,依照质监总局2020年5号公示要求,理应全额的适用减按1%增值税率收取所得税,并出具增值发票。预缴税款并不是现实的缴税责任!针对A企业2019年预缴税款的所得税,理应按规定给予清算,多退少补。本实例中,A企业工程项目应缴所得税1.5万余元,2019年已预缴税款3万余元,多缴所得税1.5万余元,应当质监总局2016年第17号公示要求“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扣增值税”,还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给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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