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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出让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

2022-03-24 17:41

  问题描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总体出让股份,原投资者A和新投资人B,转让合同价钱45万,变动时的负债表上:资本公积10万、未分配利润33万,到税务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A的个人所得税为:(45-10-33)*20%。

  假如B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再度出让给C投资者,这时表格上资本公积是10万,未分配利润40万,那麼B怎样交纳个人所得税?如今的情形是,税务局让测算个人所得税时,扣减未分配利润33万,由于投资人以前按生产制造经营所得交纳了个人所得税,33万不可以反复交税。如今她担心的是,再度出让的情况下,40万是不是可以扣减,及其B的股份原值45万是不是可以扣减?

  【解释】

  一、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变更股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就是指根据此方法在我国地区开设,由一个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资产为投资者个人财产,投资者以其财产对公司债权债务无限责任的运营实体线。”

  因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沒有公司股东这一定义,与之相匹配称呼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不叫公司股东。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都没有公司股权转让的观点。

  二、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出让的个人所得税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资产依规拥有使用权,其相关支配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出让或承继。”因而,尽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不能变更独资的股份,可是可以出让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开展出让。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终止征缴所得税,其投资人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对比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征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人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要求》(税务[2000]91号)要求,“投资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按年测算,分月或是分季预缴税款,由投资人在每个月或是一个季度终结后7日内预缴税款,本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因而,个人独资企业完成的盈利不论是是不是分派,都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假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将公司的财物和负债所有出让时,公司财补报表明的“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早已依规交纳过个人所得税的,在出售时可以做为计税依据开展扣减。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出让的是独资的资产,其出让所得的归属于“资产出让所得的”,不属于经营所得,应直接依照“资产出让所得的”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股权转让

  依据叙述,投资者B假如把项目投资营业执照变更为B企业得话,早已不会是个人独资企业了,可以出让股份,应依照公司股权转让测算个人所得税。投资者B原付款的45万余元,可以做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计税依据,可以在公司股权转让时扣减。公司股权转让依照“资产出让所得的”测算,应纳税额=出让总收入额-资产原值-有效花费-容许扣减的捐赠支出,应缴税款=应纳税额×20%。对于B企业账目上新增加完成的“未分配利润”因为未给投资者B具体年底分红,不牵涉到个人所得税,B企业会牵涉到所得税。

  四、个人独资企业再度出让的个人所得税解决

  假如叙述不确切得话,投资者B接纳了投资者A的个人独资企业资产等,或是申请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不是公司制企业,则投资者B再度出让时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剖析如下所示:

  依据叙述,投资者B接任后,个人独资企业新增加了7万余元的“未分配利润”,该一部分所得的归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一切正常的“经营所得”,应按照规定以“经营所得”预缴税款个人所得税,征收率5%-35%,第二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对“经营所得”开展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投资者B再度出让时,可以扣减此项投入的计税依据45万余元,出让所得的依照“资产出让所得的”记税,征收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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