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挑选税收分类:工资薪金所得或是劳务报酬所得?
2022-05-10 17:09
实例环境 A、B公司为关联企业,2个品牌一套领导班子,Z女性出任A、B企业法人代表。C企业为A、B公司的总公司,Z女性出任法人代表及老总。Z女性为港台地区人员,每月在A、B企业不获得收益,一直开展个人所得税零申报,在C企业每月获得40万余元收益,依照工资薪金所得申请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单位在开展外国籍本人零申报审查工作上发觉该问题,并对于这一疑问,对Z女性进行了调研。 针对收益类别的异议 公司觉得,Z女性自2013年1月起每月在C企业获得40万收益,此项所得的为执行董事费,并依照劳务报酬所得申请了个人所得税,并注重C企业与Z女性的协议中并没有标明人事部门雇工。缘故有三:一是Z女性在与C公司的用工合同中注明了每月的40万余元收益为劳务报酬所得;二是公司给予的交纳社保的有关文档表明,公司并没有给Z女性交纳“五险一金”;三是Z女性在企业除开领到此笔劳务报酬所得并没有获得一切其它类型的收益。 税务机关单位觉得,Z女性在C企业出任法人代表,并由股东会举荐任老总职位,承担隆重召开企业重要大会、决策高級管理者人事调整、按时审查企业财务报告以及他关键表格、文档、签定企业关键合同协议等工作中。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立个人所得税多个现行政策实行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要求:“(一)《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征缴个人所得税多个问题的要求〉的通告》(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要求的执行董事费按工资薪金所得新项目缴税方式,仅适用本人出任企业执行董事、公司监事,且没有企业就职、受聘的情况。(二)本人在企业(包含关联企业)就职、受聘,与此同时担任执行董事、公司监事的,应将执行董事费、公司监事费与本人薪资合拼,统一按薪水、薪酬所得的新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因而,税务机关单位觉得Z女性获得的收益不可属于执行董事费收益,反而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收益。 处置结果及启发 税务机关单位多次提醒谈话主要负责人开展税法宣传和指导,公司最后认可了税务机关单位的认为,明确该外国籍本人Z女性获得收益的特性应是“工资薪金所得”并非“劳务报酬所得”,并根据派发劳务报酬所得的C企业补交了Z女性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外国籍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申请,税务机关单位提醒留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分类解决需慎重,防止出现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项的税收分类混合使用状况;二是外国籍员工信息内容要全方位把握,包含劳务合同、在华時间、公司职位、工作岗位职责、社保缴费(是不是为中国企业或国外企业顾主交纳)等状况开展材料核算,便捷标准内控管理;三是对税收分类合理化开展分辨:融合外国籍本人基础信息,融合其公司职位,是不是参加日常运营,在华日数等状况综合性分辨其是不是为就职雇用关联,及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地合理化。 王骏点评:操作实务中有一种很重要的错误观念,便是许多被告方会将沒有签订合同就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签了劳动合同书就作为劳务报酬所得。不可以简易依据是不是签订合同来判定是不是产生就职雇工。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征缴个人所得税多个问题的要求〉的通告》(国税发〔1994〕089号,这也是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确定的一部税务行政法规)第十九条要求,薪水、薪酬所得的是属于非单独本人劳务公司主题活动,即在机关单位、团队、院校、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他机构中就职、受聘而获得的酬劳;工资薪金所得则是本人单独从业各种各样手艺、给予各类劳务公司得到的酬劳。二者的关键差别取决于,前面一种存有聘请与被雇工,后面一种则没有这类关联。此案中,Z女性尽管沒有跟C企业签订合同,可是其在C企业出任老总和法人代表,属于常见的就职关联,应当定义为劳务报酬所得。 创作者企业:北京地区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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