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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如何正确开展工资薪金所得的抵扣

2022-06-08 16:58

  年尾季节,有关所得税抵扣问题的资询愈来愈多,尤其是在工资薪金所得等花费抵扣层面,大伙儿好像存有众多困惑。为协助大伙儿理清“工资薪金所得”的一些模糊不清定义,文中选用释意与问与答的方式对有关问题开展整理,以期对公司会计人员的有关操作实务实际操作产生一定协助。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工资薪金所得,就是指公司每一缴税本年度付款给在本公司就职或是受聘的员工的全部现钱方式或是货币性方式的劳务报酬,包含标准工资、奖励金、补贴、补助、年尾涨薪、加班费,及其与员工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收益性支出。”   二、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范畴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及员工福利费扣减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要求,《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指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就是指公司依照本通告第一条要求具体下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总数,不包括公司的员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会费及其养老保险金、个人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属于国有制特性的公司,其工资薪金所得,不能超过政府部门相关部门给与的限制金额;超出一部分,不可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也不可在预估公司应纳税额时扣减。   【分析】   1.具体下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是测算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员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会费及其其它相应指标值抵扣额度的主要根据。公司理应根据“应对员工薪酬-薪水”学科对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开展独立计算。   2.国有制特性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超过政府部门相关部门给与的限制金额;超出一部分,不可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也不可在预估公司应纳税额时扣减。超标准的工资薪金所得自身不可包含在“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当中,可以当作一项独立的不可扣减的开支新项目看待,因而也无法将其做为测算员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会费等抵扣额度的根据。   三、工资薪金所得开支抵扣标准   (一)具体产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强调:“准许抵扣的,应该是公司实际上所出现的工资薪金所得开支。这一点注重的是,做为公司抵扣新项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应该是公司已经具体付款给其员工的那一部分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并未付款的所说应对工资薪金所得开支,不可以在其未付款的这一缴税年内扣减,仅有直到具体产生后,才准许抵扣。”   【问题一】某公司在2017年度终结时将“应对员工薪酬”学科账户余额160万余元(当初记提800万余元,具体派发640万余元)结转成本到“其他应收款”学科,截至2018年5月31日未派发,是不是可以在2017年度所得税抵扣?假如在2018年5月31日前派发,是不是可以在2017年度所得税抵扣?假如在2018年7月1日派发,该如何处理?   【分析】   (1)假如在2018年5月31日前派发,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多个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公司本年度具体造成的相关成本、花费,因为多种因素无法按时获得该成本费、花费的合理凭据,公司在预缴税款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目产生额度开展计算;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填补给予该成本费、花费的合理凭据”之要求,可以在2016年所得税抵扣,年度汇算清缴不用开展纳税调整。   (2)假如截至2018年5月31日仍未派发,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公司产生的合理性的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准许扣减”之要求,未产生的部位不可以在本年度抵扣。该公司应在2017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将未派发的160万余元工资薪金所得开展纳税调增解决。   (3)假如截至2018年5月31日未派发,可是在2018年7月1日派发,则2017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减解决后,可以在2018年度所得税抵扣。   (二)合理化。《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及员工福利费扣减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9〕3号)文档的要求,“有效工资薪金所得”,就是指公司依照股东会、董事会、薪酬联合会或有关监督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规章制度要求具体派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行政机关在对工资薪金所得开展合理化确定时,可按下列标准把握:   1.公司制定了比较标准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规章制度;   2.公司所制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规章制度合乎领域及地域水准;   3.公司在一定阶段所下发的职工薪酬是比较确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调节是井然有序开展的;   4.公司对具体下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已依规执行了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任。   5.相关职工薪酬的分配,不因降低或躲避税金为目地;”   (三)与就职或是受聘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所得,就是指公司每一缴税本年度付款……及其与员工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收益性支出”。这儿所指的员工包含固定不动员工、编外人员和零工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强调,所说就职或雇工,一般就是指全部持续性的业务关联,给予服務的任职者或是员工的具体收益或是非常大一部分收益来自于就职的公司,而且这类收益大部分表示了保证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说持续性服务项目并不清除零工的应用,零工可能是因为周期性生产经营必须聘请的,尽管对一些零工的运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运营活动内容的总体必须看又具备规律性,服务项目的持续性应足够对给予工作的人明确记时或是计件,应足够与本人劳务公司开支相差别。   【问题二】建设工程公司在经营期,会采用很多的零工、季节工、技术工种等,以上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如何处理才合乎所得税抵扣的规范呢?   【分析】《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多个税务解决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要求,公司因雇佣季节工、零工所具体造成的花费,应区别为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公司个人所得抵扣。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开支的,准许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数量,做为估算别的各种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1)公司雇佣季节工、零工,假如属于持续性的业务关联用人,则具体造成的花费,应区别为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并按照规定在公司个人所得抵扣。   (2)公司雇佣季节工、零工,假如属于临时性产生的包年劳务公司,不具备持续性服务项目的特点,提议让其到税务行政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与此同时应依照工资薪金所得新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动派遣用人花费抵扣问题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和员工福利费等开支抵扣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34号)第三条:公司进行外界劳动派遣用人开支抵扣问题,公司进行外界劳动派遣用人所具体造成的花费,需分二种状况按照规定在抵扣:依照协议书(合同书)承诺立即付款给派遣公司的花费,应做为业务费开支;立即付款给员工本人的花费,应做为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开支的花费,准许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数量,做为估算别的各种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问题三】A公司和劳务外包公司签署了派遣合同,由派遣公司派工作人员到A公司从业承诺工作中,A公司向派遣公司付款附加费50万余元,向外派工作人员付款薪水200万余元,与此同时压力派遣员工社会保险金等有关花费12万余元,该怎样开展所得税抵扣?   【分析】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要求,该公司立即付款给派遣员工的花费,应做为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开支的花费200万余元,准许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数量,做为估算别的各种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承诺立即付款给派遣公司的成本50万余元,应做为业务费开支;不可以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数量,不可做为估算别的各种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问题四】乙企业和劳务外包公司签署了派遣合同,由派遣公司派工作人员到乙企业从业承诺工作中,由乙企业向派遣公司付款附加费50万余元、外派人员工资200万余元及社会保险金等有关花费12万余元,总共262万余元。该怎样开展所得税抵扣?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要求,依照协议书(合同书)承诺立即付款给派遣公司的262万余元花费,应做为业务费开支;不可以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数量,不可做为估算别的各种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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