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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劳务派遣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怎样区划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范畴?

2022-07-20 17:19

资询:

我企业归属于云南中小型劳务公司公司,主要业务是为用人公司派遣人员,按每个人扣除50-150元的管理费用,接到用人企业支付的薪水及社会保险费均所有付款或交纳。我公司增值税挑选差额纳税,即以获得的全都合同款和价外费用,扣减代用工单位付款给劳动派遣员工的薪水、福利和为其申请办理社保及公积金前的账户余额为销售总额。与此同时准许为核准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10%,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8]30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77号)的要求,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税务工作人员觉得,我企业核准所得税要以收入总额开展核准,那样造成我企业核准测算交纳的所得税远远大于我企业的具体管理费用收益,资金紧张。

我企业觉得,虽然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归属于2个税收,所得税考虑了代付款的薪资个人社保等费,核准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也该是考虑到扣减代付款的薪资个人社保等,如何才能缓解公司的压力。但执行中并没有实际确立核准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范畴,请给予回应确立现行政策。感谢。

回应: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告》(国税发〔2008〕30)的要求:“第三条 经营者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能够不设置帐本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不提供缴税材料的;

(四)虽设定帐本,但账务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入凭证、花费凭据支离破碎,无法查帐的;

(五)产生纳税时间,未按规定的限期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行政机关勒令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

(六)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专项计划的经营者和一定规模以上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合本办法。

以上特殊经营者由国家税务质监总局再行确立。”

因而,根据上述要求,采用查账征收方法交纳所得税不可以扣减代用工单位付款给劳动派遣员工的薪水、福利和为其申请办理社保及公积金。

回应组织:税务质监总局云南税务局

回应时长: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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