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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与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个税怎么计算?

2022-07-28 16:28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终止征缴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比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16号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个税税收征管工作中,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建立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税务[2000]91号公布,下称《规定》),对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了详尽要求。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及纳税人范畴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的范围

《规定》第二条表述,本规定所指个人独资和合作经营企业是指: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备案成立的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备案成立的个人独资、合作经营性质的民营企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备案成立的合伙制企业法律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性质的机构或机构。

(二)纳税义务人的明确

1.《规定》第三条要求,个人独资以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制企业以每一个合作伙伴为纳税义务人(下称投资人)。

2.《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人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务[2008]159号)第二条要求:合伙制企业以每一个合作伙伴为纳税义务人。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合伙制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人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务[2008]159号)第三条要求,合伙制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

实际应纳税额的计算依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税务[2000]91号)及《财务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个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述所指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包含合伙制企业分配给全部合伙人的所得的和企业当初存留的所得的(盈利)。

(二)合伙制企业投资人应纳税额的明确标准

税务[2008]159号第四条要求,合伙制企业的合作伙伴按照下列标准明确应纳税额:

(1)合伙制企业的合作伙伴以有限合伙的生产经营所得及与得,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明确应纳税额。合伙协议不可承诺将全部分配利润给部份合作伙伴。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是承诺不具体的,以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依照合作伙伴商议决定的比例明确应纳税额。

(3)协商不成的,以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依照合作伙伴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依照合作伙伴总数均值测算每一个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三)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业生产运营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益,包含产品(商品)销售额、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益、工程价款收益、资产租赁或出让收益、利息费用、营业外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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