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企业申请

物流行业如何运用货品进出的时差开展所得税筹划

2022-08-11 16:23

缴税筹划构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的纳税时间发生时间:采用立即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商品是不是传出,均是接到销售款或获得索要销售款凭证的当天;采用托收承付结算和授权委托银行收款方法销售货物,为传出货品并办理银行托收办理手续的当天;采用赊购和分期收款方法销售货物,为书面形式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日期当日,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付款日期,为商品传出的当天;采用预收货款方法销售货物,为商品传出的当天,但生产和销售生产制造施工期超出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只、航班等货品,为接到预收账款或是书面形式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日期当日;授权委托别的经营者分销货品,为受到分销单位的分销明细或是接到所有或者部分钱款的当天。未收到分销明细及钱款的,为传出分销货品满180天的当天;市场销售应税服务,为提供劳务与此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获得索要销售款凭证的当天;经营者产生视同销售货物个人行为,为货品移交的当天。

当物流行业从上游客户(销售方)购置货品,再销售给下游企业时,能够灵活运用上述规定去进行缴税筹划,即尽可能提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根据下游企业(拿货方)的支付状况灵便把握供应数量及出具销项税票金额,而不能在拿货方尚未付清钱款的情形下一次性将货所有供完并全额的出具销项税票,以防提早给企业导致税务压力。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34次常务会修定根据,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定,依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第50指挥,依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定)第38条。

缴税筹划图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