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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派遣员工所取得的境外所得怎样进行申报个税?

2022-09-26 16:44

问:我司有一部分派遣员工,这种派遣员工所取得的境外所得怎样进行申报?

解释: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境外所得相关个税现行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3号,下称税务公示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要求:

居民企业被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或是劳务报酬,由派出单位或者其它地区企业付款或承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它地区企业应当按照个人所得及其实施制度规定预扣预缴税金。

居民企业被派出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或是劳务报酬,由海外企业付款或承担的,假如海外单位是海外就职、受聘的我国组织(以下称我国组织)的,需要由海外就职、受聘的我国组织预扣税款,并授权委托派出单位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我国组织未预扣税款的或海外企业并不是我国机构,派出单位理应于第二年2月28日前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报外派人员状况,包含:外派人员的名字、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位、派到国家地区、海外工作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外派限期、海内外收益及交税等情况。

我国组织包含我国境内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国家行政机关所属海外子公司、分公司、使(领)馆、办事处等。

对上述规定,根据流程表来捋顺一下构思: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要求,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外获得所获得的,理应在获得所获得的第二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纳税申报。

税务公示2020年第3号第七条也要求: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外获得所获得的,理应在获得所获得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申报(综合所得税所得税清算)。

依据税务公示2020年第3号第八条要求,居民企业获得境外所得税务申报地址分四种状况:在境内有就职、受聘企业,则向我国境内就职、受聘单位所在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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