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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人的重新聘用工资奖励金要不要交个税?

2022-11-07 17:04

工人退休之后被所属单位重新聘用,并派发除退休金之外的重新聘用工资业务流程奖励金,问:退休工人的重新聘用工资业务流程奖励金要不要交个税,根据是啥?假如需交,按什么税收分类交?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兼职和退休职工再就职获得收益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审批》(国税发[2005]382号)要求:退休职工再就职获得收入,在扣除按个人所得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薪水、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退休人员再就职界定问题的批示》(国税发[2006]526号)确立,《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兼职和退休职工再就职获得收益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审批》(国税发[2005]382号)所指的“退休职工再就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聘工作人员与单位签署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书(协议书),具有长期性或连续不断的雇佣和被雇佣关联;

二、受聘工作人员因病假、病事假、假期等因素不可以正常出勤时,仍享有固定不动或标准工资收益;

三、受聘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别的正式职工享有同样福利、个人社保、学习培训及其它工资待遇;

四、受聘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由单位具体负责。

因而,网页页面提问问题有关退休工人的重新聘用工资业务流程奖励金缴纳个税问题,假如重新聘用的退休职工与此同时同时符合标准,应扣减按个人所得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薪水、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

假如重新聘用的退休职工并不是与此同时同时符合标准,《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385号)第一条确定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税收法律)的政策法规,凡与用人单位存有薪水、人事方面关联工作的人员,也意思本公司工作中所获得的酬劳,归属于“薪水、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对象;并且因某一特定事宜临时性为外单位上班所获得酬劳,不属税收法律中说的“受聘”,应该是“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税对象。由此,并不是同时满足国税发[2005]382号文要求的退休工人的重新聘用工资业务流程奖励金,应扣减按个人所得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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