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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发展趋势税收政策归纳

2022-12-14 15:42

近日,青海地方税务局对小微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展开了归纳,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合同印花税及增值税等政策。

一、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1]117号)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6万余元(含6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税款。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型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抵扣现行政策执行期限工作的通知》(税务[2011]104号)要求:《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金融公司涉农贷款和中小型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抵扣政策的通知》(税务[2009]99号)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型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抵扣的相关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依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要求:(1)对年应纳税额小于6万余元(含)的中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税款,地区税务单位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税所得税地区共享一部分。对年应纳税额6多万元,30万元以下公司,按20%的征收率缴纳税款。(2)合乎融资担保组织免税条件且纳入免税政策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自担保公司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免税增值税之日起,3年之内免税所得税地区共享一部分。(3)中小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新技术所发生的研发支出,未产生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的,在按规定按实扣减的前提下,依照研发支出的50%加计;产生无形资产摊销的,依照无形资产摊销成本150%摊销费。

二、合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金融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签署借款协议免征印花税工作的通知》(税务[2011]105号)要求:自2011年11月1日起止2014年10月31日止,对银行与中小型、微企签署的借款协议免征印花税。

依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签署的借款协议,免征印花税。

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国家工信部联公司[2009]114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从业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或再担保业务获得收入(没有资信评级、资询、指导等收益)三年内免税增值税,免税政策时长自担保公司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政策办理手续之日起测算。

依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要求:营业税起征点按时缴税的提升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项缴税的提升到每一次(日)销售额500元。凡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在3年之内按每家每一年24万元额度扣除销售额。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要求:对按照工信部、中国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评定的中小型和微企,2014年底之前免税税务单位支付的税务税票成本费。

依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要求:凡符合判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免税管理类专业、备案类及证件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新项目包含:税务单位支付的税务税票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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