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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差别

2021-07-29 17:11

  2000年1月1日起宣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称本人独资企业法),从法律法规上要求了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方式。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发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破产法)改动中的一个闪光点,它减少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设立门坎,有益于普遍吸收社会发展资产,推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假如仅从字面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尤其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好像十分相仿、沒有多少差别。税务行政机关在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到底是征缴个人所得税或是所得税的难题上,內部也存有非常大异议。实际上,二者在主要内容和法律法规本质上却存有非常大的区别,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上存有着很大差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设立行为主体不一样。

  依据本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要求,“此方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就是指按照此方法在我国地区开设,由一个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资产为投资者个人财产,投资者以其财产对公司债权债务无限连带责任的运营实体线”。

  依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此方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就是指只有一个法人股东或是一个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不难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一人”与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本人”的含义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设立行为主体-----“一人”,既能够是普通合伙人,还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开设行为主体----“本人”,只有是普通合伙人,因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设立行为主体的范畴比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更加普遍。

  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法律法规方式不一样。

  在法律法规方式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归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具备主体资格,可以以自身的为名具有民事权利和担负民事诉讼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归属于非法人组织,尽管还可以以自身的为名开展民事诉讼主题活动,但在法律法规方式上不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质。

  三、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不一样。

  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可用上,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用相对性非常简单,依据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和合伙制企业终止征缴所得税,其投资人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对比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征缴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投资人并不一定优先交纳所得税,而只必须 对比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则比较繁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归属于所得税的缴税扣缴义务人,企业因生产运营而造成的盈利理应最先依规交纳所得税。在这个基础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税前利润分派给公司股东,这时依据投资主体的不一样在企业所得税解决解决方式上也各有不同。

  假如投资主体是普通合伙人,那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投资人应就税后工资利润分配,依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个人所得”新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假如投资主体是法定代表人,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流程多个企业所得税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0]118号)的要求:“凡投资人公司可用的所得税率高过被创投企业可用的所得税率时,除我国税收法规要求的按时降税、免税政策特惠之外,其获得的项目投资所德应按照规定复原为稅前盈利后,划入创投企业的应缴税收入额,依规补交所得税”。换句话说,当被创投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可用的公司所得税率高过投资人可用的公司所得税率时,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分回的股利分配、收益,我国不向投资人(法定代表人)退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因可用较高征收率而多缴的所得税;当被创投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可用的公司所得税率小于投资人可用的公司所得税率时,除我国税收法规要求的按时降税、免税政策特惠外,投资人必须 补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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