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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不可享有小型微利所得税政策优惠

2021-08-23 16:57

非居民企业不可享有小型微利所得税政策优惠


  近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施行了《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50号),对非居民企业是不是享有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对小型微利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难题做出了明文规定。

  通告要求,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的小型微利公司就是指公司的所有生产运营主题活动造成的所得的均承担在我国所得税缴税责任的公司。因而,仅就来自在我国所得的承担在我国缴税责任的非居民企业,不适合此条要求的对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公司减征20%征收率征缴所得税的现行政策。

  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此方法所称非居民企业,就是指按照国外(地域)法律法规创立且具体监督机构没有中国境内,但在我国地区开设组织、场地的,或是在我国地区未开设组织、场地,但有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的的公司。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地区开设组织、场地的,理应就其所设组织、场地获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及其产生在我国海外但与其说所设组织、场地有具体联络的所得的,交纳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地区未开设组织、场地的,或是虽开设组织、场地但获得的所得的与其说所设组织、场地沒有具体联络的,理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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