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获得合理合法税票准予抵税进行税金
2021-08-23 17:01
问:上一个月,我企业刚来的业务员小赵在从某供应企业选购不锈钢板材时开的了一张所得税增值税专票,进行税金为6八万元,没根据负责人税务局的验证,进行税金不允许抵税。经评定,该税票为销货方以非法行为得到的。可是经税务行政机关核查,我企业与销货方存有真正的买卖,增值税专票上标明的销货方名字、图章、货品总数、额度及税款等所有内容与具体相符合,且沒有直接证据说明我企业了解该增值税专票是以非法行为得到的。我企业碰到的这类状况应当该怎么办?
答: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7]1240号)要求,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花了7天时间)要求,经营者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指购料方与销货方存有真正买卖,且购料方不知道获得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是以非法行为得到的。经营者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如能再次获得合理合法、合理的增值税专票,准予其抵税进行税金;如不可以再次获得合理合法、合理的增值税专票,禁止其抵税进行税金或追讨其已抵税的进行税金。
国税发[2007]1240号与此同时要求,经营者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被依规追讨已抵税税金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经营者未依照要求限期交纳税金"的情况,不适合此条"税务行政机关除勒令期限交纳外,从滞纳税金之日起,按日另收滞纳税金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的要求。因而,您所属单位归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票个人行为,如可以再次从销货方获得合理合法、合理的增值税专票,准予抵税进行税金。
国税发[2007]1240号常说的"再次获得合理合法、合理的增值税专票",要合乎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要求,即购料方可以再次从销货方获得税控盘系统软件给出的合理合法、合理增值税专票的,或是获得手工制作给出的合理合法、合理增值税专票且获得了销货方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早已或是已经依规对销货方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票个人行为开展依法查处证实的,购料方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应依规准许抵税进行税金或是进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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