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平台的发展,往往会提高服务者收益?
2022-10-18 14:00
共享经济整合线下闲置商品或服务提供商,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对于供应商,通过在特定时间内转让商品使用权或提供服务获得一定的金钱回报;对于需求方,他们不直接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赁、借贷等共享方式使用商品。
共享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的过程。去中介化:共享经济的出现打破了劳动者对商业组织的依赖,可以直接为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或产品;再中介:虽然个人服务提供商与商业组织分离,但为了更广泛地联系需求方,他们访问了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
共享经济平台的出现,帮助个人劳动解决办公空间的问题(WeWork模式),资金(P2P贷款)问题帮助他们在后端解决客户收集问题。同时,平台的客户收集效应促使单个商家更好地专注于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共享经济平台的发展往往与提高服务提供商收入和提供金融服务有关。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该平台通常采用先从消费者那里收取服务费,然后将服务费分散给服务提供商的模式。这样,不仅可以加强平台的品牌形象,还可以建立资本池,还可以获得更多的信用指数,促进低信用社会平台的建立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正是因为这种资金安排和合同安排,在我国现有的税法框架下,给平台带来了很多商业麻烦。
平台收取资金往往意味着平台需要承担开具发票的责任;
平台向服务提供者个人支付资金,并根据中国税法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
开具发票的税收成本,以及服务提供人所得税成本带来的降低平台利润率的经济问题;
在传统的紧密公司就业模式中,这三个问题一直存在,大大降低了整个生产(服务)的效率。在互联网模式下,考虑到平台在早期阶段基本上不收取任何管理费,这些成本控制实际上是互联网平台扩大和加强的核心竞争力因素之一。
根据我国税法制度的研究和实践,很明显税收政策对企业(公司)机构会有更多的偏向待遇。因此,我们与多家共享经济机构、合规部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部门合作,讨论将C端服务提供商转化为小B端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在实际实施中取得了巨大成功。
在实践中,共享经济产业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模式:
对于年收入较高的服务提供商,单独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与平台或消费者合作;
对于年收入不太高的服务提供商,将其分组(阿米巴组织),选择组长,以组长的名义设立工作室,以工作室的名义与平台或消费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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