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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2022-10-27 14:04

外国投资者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所谓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或考虑未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在股东名单和工商登记材料中,记录在这些文件材料中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资本。一般来说,对于实际投资者,我们称之为“隐名投资者”对于未出资但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

外国投资者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目前有很多外资采用的原因“人头公司”隐名投资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1.规避国内投资准入法规

虽然加入中国wto之后,市场准入的各种限制逐渐放开。然而,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仍规定了一定数量的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进入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一些外商采取隐性投资的方式,以国内人士或企业为著名股东,实际承担企业投资甚至企业管理等日常事务。

2.方便办理公司设立手续

内地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繁琐程序。为了避免这些复杂的设立程序,一些外商迅速成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最终选择了隐名投资方式。虽然他们实际投资,但他们以国内人士的名义设立了国内企业。

3.营造“本土化”

为了方便生产经营,快速融入内地经济环境,增加消费者认可度,一些外商在内地投资除了考虑优惠政策外,.成本低廉.除了社会稳定等因素外,我们还特别重视“人缘”和“地缘”因素,往往愿意以当地人持牌的形式,以国内企业的形式从事商业活动。

4.其他原因

例如,外商对内地法律制度缺乏了解,认为隐名投资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低估了隐名投资的风险;为避免国内对外商生产经营的监管,如避免国内对出口加工企业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限制;利用一些国家优惠政策,如残疾人.下岗工人.高校毕业生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投资活动;忽视公司登记程序,未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形成隐性投资;由于涉及一些未结束的诉讼或纠纷,为了避免影响新公司的经营活动,选择建立“人头”公司;等等。

隐名投资的风险不言而喻。外商的隐名投资就像一颗定时炸弹,稍有不慎就会被引爆,导致投资失败。

总的来说,隐名投资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首先,内地法律确定股东身份为登记主义,显名股东有权实际控制股权。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将导致隐名投资者投资失败。

其次,由于目前法律对隐名投资者缺乏有效保护,一些知名股东在公司发展壮大后,很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踢出去“隐名投资者”最后,隐名投资者只能获得债权,失去对公司的控制。

第三,由于隐名投资者一般对显名股东缺乏了解,可能会遇到不值得信赖的显名股东。这些显名股东将利用其股东身份,将企业财产全部抵押给债权人或其他手段,制造虚假债务,从而达到侵占隐名投资者资产的目的。

第四,如果显名股东和隐名投资者都参与公司经营,那么双方都在经营策略上.企业管理.人员就业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协调的矛盾。此时,由于只有著名股东才能行使股东的权利,著名投资者往往无法真正控制投资企业,导致实际投资者无权做出最终决定。

第五,有时显名股东与隐名投资者之间没有冲突,但由于显名股东有其他债务,无法处理。当债权人要求以其名义投资的企业股份清偿债务时,将直接影响隐名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经验,笔者认为防范隐性投资风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提前充分了解国内投资和法律制度

中国大陆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阶段,外资准入政策正在不断变化。一些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工业领域已经逐渐开放。外商隐名投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中国大陆的工业政策。如果一个行业对外国投资开放,那么外国投资就不需要隐名投资。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2.对显名股东进行尽职调查

外商进行隐名投资时,选择“人头”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外国投资者不得仅仅通过朋友的介绍或几次朋友来确定著名股东的候选人。相反,应对著名股东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查明各种情况,防止经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3.采取正确的隐名投资经营策略

如果从事隐名投资的外商希望在未来发生纠纷时仍能获得股权或股权的财产权益,应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以股东身份在公司内部行使权利,或明确约定外商为股东或外商承担投资风险。否则,当发生纠纷时,外商隐名投资只能认定为对公司的债权。

4.签订全面严格的隐名投资协议

外商在进行隐名投资时,必须与显名股东签订隐名投资协议,这是保护外商权益最重要的手段。一些外国投资者是为了保护外国权益。“人头”信任在没有书面隐名投资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投资。此时,如果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外商利益将难以保护。

隐名投资协议作为隐名投资行为的核心法律文件,必须力求全面.具体.细致,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隐名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1)隐名投资者出资时间.数额.方法等,以证明外商为实际投资者。

(2)显名股东的基本情况,以确定谁是显名股东。

(3)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防止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今后在公司经营中产生分歧。

(4)新公司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利,明确双方在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未经隐名投资者书面同意,明确明名股东的义务,不得单方面转让股权。

(6)显名股东的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贷款.质押或担保人明确表示,当显名股东违反协议规定时,可以保证隐名股东的权利。

(7)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利益分配方式是协议中最关键的条款。一般方式是向显名股东支付固定报酬,规定隐名投资者享有股东权益。但是,如果隐名投资显然是为了避免中国大陆的强制性法规,如市场准入,那么它应该为未来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做好准备。也就是说,隐名投资者的回报可以写成债权回报的性质,规定显名股东的债务金额等于或等于股权的股息。

(8)规定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在第三方发生纠纷时的权利义务,提前制定解决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纠纷的规则。

(9)其他条款。难以一一列举,必须根据创办公司的特点以及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制定。

5.保存证据

为了在未来发生纠纷时有效保护自身权益,隐名投资者应妥善保各种实际投资证据,如汇款单、购买机械设备等企业财产发票,以及双方的各种协议和会议记录。在上述证据材料中,隐名投资者的名称应尽可能出现,因此最好不要使用企业或“人头”汇款或购买设备设备等。

6.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尽可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隐名投资本身的复杂性和规范隐名投资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不仅外国投资者本身对隐名投资的法律效力缺乏了解,而且一些法官或律师对隐名投资问题也有许多错误的理解。例如,有些人只是认为隐名投资本身是非法的,所以只要有争议,隐名投资者肯定会败诉。这种社会认知使从事隐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普遍担心隐名投资引起的诉讼或仲裁。

事实上,解决隐名投资纠纷的诉讼或仲裁并不一定对外国投资者不利。相反,如果我们能充分利用它,我们就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例如,如果外商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可以依法认定外商隐名投资,不仅可以收回投资,还可以避免现有投资风险;相反,如果外商投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应依法证明外商参与公司经营或与著名股东的事先协议,使外商获得企业股权。

总之,从事隐名投资的外商应排除对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恐惧,聘请具有隐名投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或专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内地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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