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却多交了所得税
2021-10-19 17:31
在昨日的内容中,以前说过,针对将法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变为资本公积金的,绝大多数的观念觉得不视作分配利润,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因而,有一部分公司将其当作一种税款筹划方法,可是,这种公司不清楚的是,这类筹划方法在某种情形下具有着一定的风险性。今日的这种实例,便是因为筹划不周到,造成 法人股东尽管临时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却多交了所得税,必须引发多方的警惕。
某地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五千万元,C投资管理公司和D普通合伙人各自拥有70%和30%的股权,2012年2月9日股东会议决议,以进行设立方式,将A有限责任公司依规总体变动为“B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A有限责任公司原来公司股东按原投资占比拥有B股份公司的股权,A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经财务审计的净资产值为1五千万元,在其中,法定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0万余元。依规依照1.5:1的占比全部折为B股份公司股份(在其中,10000万余元做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其他五千万元做为资本公积金),总共折算股权数为10000亿港元,每股面值为RMB一元。A有限责任公司是把未分配利润五千万元转赠了B股份公司的总股本,随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4000万块和法定盈余公积1000万元立即变为B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A企业觉得,将未分配利润五千万元转赠了B股份公司的总股本视作分配利润,公司股东C企业免所得税,公司股东D普通合伙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三百万元(5000×30%×20%),未分配利润4000万余元和法定盈余公积1000万余元立即变为B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视作分配利润。这时候,公司股东C企业项目投资费用为7000万余元,公司股东D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费用为3000万余元。
之后,B股份企业顺利发售,公司股东C企业和公司股东D当然平均以5元/股的价钱出让了所有股权,缴税状况以下:
公司股东C企业拥有7000亿港元,出让收益35000万余元,项目投资成本费7000万余元,应缴所得税=(35000-7000)×25%=7000万余元。
公司股东D普通合伙人拥有3000亿港元,出让收益15000万余元,项目投资成本费3000万余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5000-3000)×20%=2400万余元。
倘若换一个构思,将未分配利润4000万余元和法定盈余公积1000万余元变为B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时视作分配利润,又会怎么样呢?
那么就等同于一共分派了10000万盈利,公司股东C企业分到7000万元,免所得税,公司股东D普通合伙人分到三千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六百万元(10000×30%×20%),比不视作分派多交三百万元。这时候,公司股东C企业项目投资费用为10五百万元,公司股东D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费用为4五百万元。
B股份企业上市后,公司股东C企业和公司股东D普通合伙人仍以5元/股的价钱出让了所有股权,缴税状况以下:
公司股东C企业拥有7000万股,出让收益3五千万元,项目投资成本费7000万元,应缴所得税=(35000-10500)×25%=612五万元。
公司股东D普通合伙人拥有三千万股,出让收益1五千万元,项目投资成本费4五百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5000-4500)×20%=2一百万元。
根据算总账发觉,全部全过程公司股东C企业交纳所得税612五万元,比不视作分派少缴所得税87五万元。公司股东D普通合伙人交纳个人所得税2700万元(600 2100),和不视作分派一致(300 2400),只不过是在其中有三百万元改革时提早交了。
不难看出,公司在财务上把未分配利润和法定盈余公积立即为资本公积金,不视作分配利润开展税务解决,公司的法人股东尽管延迟交纳了三百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可是,在日后出售股份时,这类处理方法将致使公司的公司股东多交纳87五万元的所得税,因小失大。
正与评价:不论是公司的财会人员,或是有关组织,在税款筹划时无法只考量眼下的税赋,还需要考虑到之后有可能出现的税赋,综合起來综合性进行考虑到。自然,将来有可能出现的事儿存有转变 ,谁也不能精确意料,可是,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目标也是为了更好地发售,发售后,原公司股东逐渐TX撤出也是大概率事件,这也是根本能够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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