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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个月薪水”怎样交税

2021-11-17 17:39

  “第13个月薪水”便是大家一般所指的“年底双薪”。在中国,“第13个月薪水”在许多经济效益好的公司中普遍现象。它是跟国际性对接的一种方法。在海外,由于有圣诞,海外公司会在年末给员工高发一个月薪水,这就是“第13个月薪水”的来历。不一样的是,有的公司会在签署用人合同时跟员工承诺,假如员工干够12个月,或是到年末时,员工才可以享有“第13个月的薪水”;而有的公司则是在经济效益好的过程中才给员工派发“第13个月薪水”。

  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沒有有关“第13个月薪水”的一切要求,因此其计付的信用额度,是标准工资或是全额的薪水,或是或是奖励金,彻底要依据公司和员工的承诺,或是公司薪酬福利现行政策的要求来明确。

  近期,上海市某会计公司就由于发放“第13个月薪水”造成了一场再大的事件。Andy是这个会计公司的一员。1月初,他领取了“第13个月薪水”,但总数却比他预估的尽量少2000元。企业财会人员对他说:“第13个月薪水”应按一般薪水的征收率来测算。此时,大家都逐渐埋怨起來。终究这也是一家大会计公司,相关税收法律的物品不太可能欺骗的了她们。一群“受害人”在一起猛烈探讨后,一致觉得企业将“第13个月薪水”按劳务报酬所得的的征收率来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不科学。因此大伙儿猜疑是否存有哪些内幕,许多员工逐渐轮着找合作伙伴交谈。最后企业让步了,为每一位员工按年终奖金的折扣优化算法,给每一个人申请办理了税收返还。

  那么一个一般的初入职场实例,却牵涉出一个难题———这就是“第13个月薪水”怎样交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多个现行政策难题的复函》(国税发〔2002〕629号)要求,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和别的企业在推行双薪制(依照相关要求,企业为其员工多派发一个月薪水)后,本人因而得到的双薪,应直接做为一个月薪水、薪酬所得的计税个人所得税。对以上双薪所得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再扣减花费,应全额的做为应缴税收入额按税率测算缴税。

  以上事例中,该会计公司在预估“第13个月薪水”应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基本上是依照国税发〔2002〕629号文档来实行的。但公司的员工明确提出了不一样的建议,她们觉得“第13个月薪水”应评定为奖励金,应按此金额除于12后明确征收率来缴税,她们的重要依据是《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调整自己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技术难题的通报》(国税发〔2005〕9号)文档。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档的界定,全年度一次性奖金就是指“行政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义务人依据全年度经济收益和对员工全年度主要工作业绩的综合性绩效考核状况向员工派发的一次性奖金。以上一次性奖金也有年尾涨薪,推行年薪制和绩效考核工资方法的企业依据考评状况兑付的年收入和绩效考核工资”。

  从“第13个月薪水”和“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的界定看,她们中间的相互关系是非常难理解的。例如,有一些公司在年尾仅有发13个月薪水的要求,没有年终奖;有一些公司是在年终考评之后年终奖金,沒有发13个月薪水的要求;还有公司既在年尾对本人派发“第13个月薪水”,也依据考评状况发年终奖金。因而,“第13个月薪水”和年终奖金并沒有必定的关联,仅仅不一样公司的不一样作法。

  国税发〔2005〕9号文发布后,要求该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之前要求与该要求不一致的,按此规范实行。与此同时该文件还确定了国税发〔1996〕206号、国税发〔1996〕107号文废除实行。尽管国税发〔2005〕9号文沒有确立废除国税发〔2002〕629号文档,但国税发〔2002〕629号文档中有关“第13个月薪水”缴税的有关法规怎样与国税发〔2005〕9号文对接是大家主要关注的难题。

  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五条要求,员工提供除全年度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别的各种各样类别奖励金,如大半年奖、一季度奖、加班加点奖、优秀奖、考勤管理奖等,一律与当月薪水、薪酬收益合拼,按税收法律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从特性上讲,公司派发的除按劳动合同书要求的薪水外,别的方式的酬劳都归属于奖励金特性。因而,“第13个月薪水”也可以归属于一种奖励金方式。
 

  在确认了这一点后,大家一起来看看在国税发〔2005〕9号文下,“第13个月薪水”该怎么征缴个人所得税。

  一、假如公司在年末只派发“第13个月薪水”不派发别的类型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薪水”应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要求,将“第13个月薪水”除于12,按其商数明确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假如公司在年末既派发“第13个月薪水”也派发一次性奖金: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要求,在一个缴税本年度内,对每一个经营者,该记税方式只容许选用一次。与此同时融合第五条的要求,大家觉得,针对公司既派发“第13个月薪水”也派发一次性奖金,因为对“第13个月薪水”和年尾一次性奖金的关联,法律法规上都没有确立界定,公司可以在“第13个月薪水”和全年度一次性奖金中随意选择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则的方式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可以挑选对“第13个月薪水”和年尾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则的办法来测算。假如挑选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测算,“第13个月薪水”就务必和当月派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分类汇总交纳个人所得税。假如选择将“第13个月薪水”按国税发〔2005〕9号文测算,则年尾一次性奖金就务必和当月派发的薪水分类汇总交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公司与A员工签署用人合同时要求,每月除付款A员工薪水3000元外,企业会在年末依据生产经营情况,给每一位员工派发第13个月薪水。此外,企业会依据人力资源部制订的绩效考评方法,对被评比为“出色员工”的本人,发放1万余元的年终奖金。

  (1)挑选年尾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测算:

  10000÷12=833(元),征收率10%,速算扣除数2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25=975(元);第13个月薪水应纳税所得额:(3000 3000-1600)×15%-125=535(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975 535=1510(元)。

  (2)挑选第13个月薪水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测算:

  3000÷12=250(元),征收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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