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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付款临时性营销员工资是不是应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1-11-18 17:24

大家企业在销售市场营销全过程中,必须聘请一部分业务员。企业以“业务费”付款其薪水,但在其中有些是税务行政机关代开票,有些是代理商立即出具,但是不是应代缴个人所得税?代开票税务行政机关已扣除税费,大家就不必代缴个人所得税了吧?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全文的要求,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的,就是指本人从业设计方案、装修、安裝、绘图、检验、检测、诊疗、法律法规、财务会计、资询、授课、新闻报道、广播节目、汉语翻译、见刊、字画、手工雕刻、影视制作、音频、录影、表演、演出、广告宣传、展览会、技术咨询、详细介绍服务项目、经纪人服务项目、代办公司服务项目及其别的劳务公司获得的所得的。此外,个人所得税,以所得的人为因素缴税扣缴义务人,以付款所得的的企业或本人为义务人。

  贵司聘请的业务员付款业务费归属于该业务员提供劳务获得的所得的,应按个人所得的要求交纳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贵司做为付款所得的的企业应执行代收代缴责任。

  假如该业务员本人去税务行政机关代开票了税票,那麼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提升和标准税务行政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中的通报》(国税发[2004]1024号)文档有关代开票的主要规定的要求:“代开票在开税票和缴税中间要互相牵制。”税务行政机关在代开票的与此同时已让其交纳有关税金,贵司可依据其出具的税票及有关纳税凭证无须再代缴个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贵司开票,那麼应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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