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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定额征收公司无法享有企业所得税特惠

2021-12-02 18:06

    某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张总、王财务会计寻找本地税务机关单位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特惠,当税务工作人员告之定额征收公司只有享有细微特惠时,王财务会计取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定额征收所得税定额征收方法(实施)的通报》(国税发[2008]30号)文档说,该告诉对定额征收的经营者并没做出禁止性要求,为何定额征收公司无法享有企业所得税特惠呢?

  税务工作人员取出系列产品文档细心表述说,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取消了以往定额征收经营者不可享有所得税各类政策优惠的要求,将来满足条件的定额征收经营者还可以依规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就所得税定额征收多个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9]377号)第一款要求:“国税发[2008]30号文档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殊经营者"包含下列种类的公司:享有公司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类所得税政策优惠的公司;以上"特殊经营者"不可推行定额征收,因而,定额征收公司可以享有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的不征税收入现行政策。”除此外,定额征收公司不能享有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也有许多,现阶段已确立核准征所得税的经营者不可以享有所得税特惠的有三种状况。

  第一,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经营者不可以享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优惠。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实行所得税政策优惠多个问题的通报》(税务[2009]69号)第八条要求:“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的小型微利公司工资待遇,应适用具有做账计算本身应缴税收入额标准的公司,依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交纳所得税的公司,在没有具有计算应缴税收入额标准前,暂不适合小型微利公司税率。

  第二,核准所得税的经营者不可以享有转让技术企业所得税特惠。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转让技术所得的免减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9]212号)要求,享有转让技术所得的免减所得税特惠的公司,应独立测算转让技术所得的,并有效分配的成本费用,沒有独立测算的,不可享有转让技术所得的所得税特惠。定额征收公司不符这种标准,就不可以享有转让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特惠。

  第三,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经营者不可以享有研发支出加计的政策优惠。依据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要求,公司开发技术性、新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科研开发设计花费,可以在预估应缴税收入额时加计。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花费抵扣管理条例(实施)的通报》(国税发[2008]116号)要求,公司成本核算完善并能精确核算科学研究开发设计花费的居民企业可享有开发设计花费加计的特惠;第十条还要求,公司务必对科学研究开发设计花费推行专账管理方法,与此同时务必依照本方法附注的要求新项目,精确核算填好本年度可加计的一项研发支出具体发生额。因此,因定额征收公司成本核算不完善,也不可以享有该政策优惠。

  此外,依据公司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全文第一百零二条要求:“公司与此同时进行可用不一样所得税工资待遇的項目的,其特惠新项目理应独立测算所得的,并有效分担成本费用;没独立测算的,不可享有所得税特惠。”由于,推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经营者一般难以合乎以上标准,因而也不可以享有该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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