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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布查账征收方式下合作伙伴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

2021-12-02 18:06

为相互配合律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规章制度在国内区域内的加速实行,近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达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3号或“53号公示”)),就核实征缴方式下测算律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时的稅前可扣减的成本问题干了进一步的标准,该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合伙人律师可按差额累进税方法在应纳税额所得的中附加扣减一定百分比的业务流程花费

依据53号公示的要求,针对推行核定征收的法律事务所,合作伙伴在按现行标准要求测算出每一个合作伙伴的应缴税收入额以后,对的确不可以给予合理合法合理凭证而具体产生与工作相关的花费,经被告方签字确定后,可再按以下规范扣减花费:本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万余元的一部分,按8%扣减;本人年主营业务收入超出50万余元至100万余元的一部分,按6%扣减;本人年主营业务收入超出100万余元的一部分,按5%扣减。以上超量累进税前花费扣减方法,仅适用推行核定征收的法律事务所的合作伙伴。推行定额征收的律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的测算不适合以上方法。

53号文相关超量累进税方法的附加花费抵扣要求是一种临时性对策,是在当今欠缺合适律师事务所业务流程特殊的成本核算体系和花费抵扣规范状况下的一种衔接分配。因而,53号文明文规定,以上要求的实施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税务机关单位将很有可能会依据查账征收的示范点和具体运作状况对以上要求开展调节。

提升抽成刑事辩护律师的审理案件开支抵扣的最低额度规范
53号通知将做为法律事务所员工的抽成刑事辩护律师,按月从其分为收益中扣减的申请办理案子成本费用的规范,由现行标准在刑事辩护律师本月分为收益的30%占比内明确,调节为35%占比内明确。

法律法规咨询费或别的酬金等收益须划入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收入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法律事务所从业者获得收益征缴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流程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0]149号)曾要求,“刑事辩护律师从接纳法务服务项目的被告方处获得的法律法规咨询费或别的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的’应纳税额新项目征缴个人所得税,税金由付款酬劳的企业或本人代收代缴”。

由于《律师法》确立严禁刑事辩护律师以本人为名从业并擅自向顾客缴纳花费,国税发[2000]149号文的以上要求并合乎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实践活动中税务机关单位也并没有实行以上要求,反而是将法律法规咨询费或别的酬金等收益划入法律事务所获得的其他收入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53号公示废除了国税发[2000]149号相关法律法规咨询费或别的酬金等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新项目缴税的要求,并确立此类所得的应划入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征缴个人所得税。
 
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流程培训费用可按实扣减
刑事辩护律师本人负责的依照律协要求参与的培训工作花费,可按实扣减。

实行日期         53号公示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早在2002年,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就在国税发[2002]123号原文中全面禁止对法律事务所推行全领域核准缴税方法。但一直以来,因为欠缺合适刑事辩护律师工作中特性的成本核算体系和稅前成本扣减规范,为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减少缴税成本费,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单位对律师事务所广泛推行全领域定额征收的方法征缴合作伙伴的个人所得税。2010年,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在国税发[2010]54号原文中严格执行,不可对刑事辩护律师等公证类中介服务推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后,广东省北京市等关键大城市的税务机关单位显著变快了对律所合伙人推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脚步。

2010年,广州财政局公布《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局发[2010]10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广东地区的法律事务所一律推行查账征缴个人所得税。今年初,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查账征收”示范点也在某些县区悄悄地进行。2012年4月,深圳地域下达《关于加大律师事务所查账方式推行力度的通知》(深地税局发[2012]54号),规定深圳市律所属201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衔接,变为查账征缴。诸多征兆说明,律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查账征缴”不会再是“狼来了的故事”。

因为查账征收很可能促使律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大中小型律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成倍增加,许多刑事辩护律师反映明显。与此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在根据司法局及其研究会等与税务局开展积极主动沟通交流,期待扩张查账征收方式下测算应缴税收入额时稅前可扣减的成本费范畴。做为一种多方让步的結果,53号文在一定水平上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规定扩张稅前可扣减的成本,减少税赋的需求。

即便如此,一旦执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大中小型律所合伙人的本人所得税税负的大幅度升高依然难以避免。这必须律师事务所再次思考当今的成本核算体系,积极主动采取相应对策来解决将来查账征收规章制度对律所合伙人税赋的危害,并探究很有可能的避税对策。必须提示众多刑事辩护律师留意的是,大家预估伴随着查账征收规章制度的加速实行,许多新的税务补充规定很有可能会连续颁布。律师事务所必须关心并跟进与律所合伙人税制改革有关的新政策。

深圳市律师业税款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业税收管理方式调节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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