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定额征收须合规管理实际操作
2021-12-02 18:07
所得税征缴方法一般有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二种,在日常税收征管中,推行定额征收的一些公司觉得定额征收较为简单,只需按核准税金审报交纳就可以。实际上,推行定额征收,合规管理实际操作至关重要,不然也会造成税收风险性。
违规推行定额征收产生风险性
某建设工程公司A公司,归属于法定代表人居民企业,关键从业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业务流程,内设2个跨地区子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A子公司和B子公司。2010年,A公司所得税采用按总收入额核准应税所得率的征缴方法,当初主营业务收入为5.3亿人民币,核准应税所得率为8%,具体交纳所得税53000×8%×25%=1060(万余元)。2012年3月,税务机关单位在查验A公司2010年缴税状况时发觉,该企业会计凭证设定完善,成本核算标准、精确,合乎所得税查账征收规定。A公司2010年账目计算的财务会计资产总额为1.1亿人民币,假如按查账征收方法交纳所得税,不考虑到纳税调整等要素,应交纳所得税11000×25%=2750(万余元),比定额征收多2750-1060=1690(万余元)。
本实例中,税务机关单位能不能按查账征收方法查补税金呢?小编觉得,应当将其2010年征缴方法变动为查账征收,并按查账征收方法计算出来的额度规定A公司补交税金。原因如下所示:
1.A公司做为归纳缴税公司,原本就不可定额征收所得税。
(1)什么叫归纳缴税公司?
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要求,居民企业在我国地区开设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运营系统的,理应归纳测算并交纳所得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跨区运营归纳缴税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的通报》(国税发〔2008〕28号)要求,居民企业在我国地区跨区(指跨地区、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开设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运营组织、场地的,该居民企业为归纳缴税公司。本实例中,A公司开设了跨地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A子公司和B子公司,显而易见归属于归纳缴税公司。
(2)归纳缴税公司不可定额征收。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所得税定额征收方法〉(实施)的通告现行政策》(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要求,特殊行业、独特种类的经营者和一定规上的经营者不适合本方法。以上特殊经营者由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再行确立。《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就所得税定额征收多个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9〕377号)对国税发〔2008〕30号文档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殊经营者”作了确立,在其中包含归纳缴税公司。
因而,A公司做为归纳缴税公司,是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严令禁止可以采用查账征收方法征缴所得税的经营者,原本就不可对其采用查账征收方法征缴所得税。
2.税务机关单位可以对A公司按照规定追讨税金。
(1)因税务机关单位的义务导致经营者少缴税金的,3年之内可规定经营者补交。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要求,因税务机关单位的义务,导致经营者、义务人未缴或是少缴税金的,税务机关单位在3年之内可以规定经营者、义务人补交税金,可是不可另收税款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要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单位的义务,指税务机关单位可用税收法规、行政规章不合理或是稽查个人行为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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