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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多的人在地区从业同一新项目,時间是不是要累积?

2021-12-22 19:07

派遣多的人在地区从业同一新项目,時间是不是要累积? 
 
 2011年02月21日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税务服务司  

 
  问:税收协定中要求“缔约国一方公司派其员工或其聘请的别的工作人员到缔约另一方提供劳务,这些人一切12个月内为从业劳务公司主题活动在另一方滞留持续或总计超出183天的,就组成常设机构。”那麼,假如派多的人从业同一新项目,我想问一下時间是不是要累积?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部门有关对所得的防止重复缴税和避免偷税漏税的协约〉及议定书条款表述的通告》(国税发[2010]75号)要求,应按全部员工为同一个新项目提供劳务主题活动不一样阶段在我国地区持续或总计滞留的时间段来把握,对同一时间内的同一批工作人员的运行不各自测算。

      比如,马来西亚公司外派10名员工为某新项目在我国地区工作中3天,这种员工在我国地区的上班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个人3天共30来天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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