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征收企业申请查账征收必须具有哪几个标准?
2021-12-29 16:46
问:我公司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从事贸易厂家批发的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我想问一下申请办理查账征收必须具有哪几个标准?
答:《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所得税定额征收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要求,经营者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定额征收所得税:
(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可以不设定帐本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不给予有关材料的;
(四)虽设定帐本,但账务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帐的;
(五)产生缴税责任,未按规定的限期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机关单位勒令期限审报,贷款逾期仍不审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书面通知的。
《河南我国税务局关于做好<所得税定额征收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的通告》(豫国税发[2010]119号)第十条要求,对上本年度推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经营者,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应根据本方法要求程序流程在本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中结束前,经营者暂按上本年度的定额征收方法预缴税款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中结束后,按重新鉴定的效果开展调节。
第十一条要求,经营者因标准产生变化,不会再合乎原来征缴方法,及其经营者因产生合乎第十二条要求情况危害其原核准应税所得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须依照下列流程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提交申请。
(一)经营者应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明确提出申请书,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变更(调整)申请审批表》(见配件三,下称《审批表》)。
(二)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收到经营者《审批表》后,授权委托税款管理人员调研工作人员深入调查并在《调查表》上填好建议;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依据调查报告作出鉴定意见,报县(市、区)税务机关单位评定后,送到经营者实行。
(三)经营者在未收到变动通告之前,原来征缴方法及核准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执行。
依据以上要求,假如贵公司不会再归属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六种情况,可以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办理变动所得税征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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