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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我国永住权的老外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2-01-19 17:09

    问:录取了获得我国永住权的老外,其缴税责任等怎么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公安部、中国外交部第74命令)第二条要求,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就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限期不受到限制。
  第三条要求,《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得到在我国永久居留资质的外国人在中国地区工作的合理合法身份证证件,可以独立应用。

  第四条要求,得到在我国永久居留资质的老外,凭合理护照签证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进出我国国境线。

  第六条要求,申请办理在我国永久居留的老外理应遵循中国法律法规,身心健康,无犯罪证明,并合乎以下情况之一:
  (一)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持续三年项目投资状况平稳且缴税纪录优良的;
  (二)在我国出任副总、副厂长等职称以上或具备副教授职称、副研究员等副高职称以上及享有相同待遇,已持续就职满四年、四年本质我国工作总计不少于三年且缴税纪录优良的;
  (三)对我国重要、杰出贡献及其我国尤其必须的;
  (四)此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说工作人员的另一半以及没满18岁的单身儿女;
  (五)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在我国得到永久居留资质的老外的另一半,夫妻关系续存满五年、已在我国持续工作满五年、每一年在我国工作不少于九个月且有平稳生活保障和居所的;
  (六)没满18岁单身儿女投奔爸爸妈妈的;
  (七)在海外无直系血亲,投奔地区直系血亲,且法定年龄60岁、已在我国持续工作满五年、每一年在我国工作不少于九个月并有平稳生活保障和居所的。
  此条所说期限均指申请办理之日前持续的期限。

  第二十条要求,被准许在我国永久居留的老外,每一年在我国总计工作不可低于三个月。如因具体必须每一年不可以在我国总计工作满三个月的,须经长期性居留地省、自治州、市辖区公安厅、局准许,但五年本质我国总计工作不可低于一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要求,在我国地区有居所,或是无居所而在地区定居满一年的本人,从中国境内和海外获得的所得的,按照此方法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地区无居所又不定居或是无居所而在地区定居未满一年的本人,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的,按照此方法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要求,税收法律第一条第一款常说的在我国地区有居所的本人,就是指因户口、家中、经济发展利益关系而在我国地区下意识定居的本人。
  第三条要求,税收法律第一条第一款常说的在地区定居满一年,就是指在一个缴税本年度中在我国地区定居365日。临时性离境的,不扣除日数。
  前述所指的临时性离境,就是指在一个缴税本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是多次合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依据上述要求,获得我国永久居留权的老外,很有可能为居民纳税人,也可能为非居民纳税人。仍要根据该老外是不是在我国居所,定居時间等判断其个人所得税缴税责任。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税收法律第六条第三款常说的额外扣减花费适用的范畴,就是指:(一)在我国国内的外资企业和国外公司中工作中的外籍人员;

  因为该老外归属于外籍人员,无论其是不是归属于居民纳税人,测算薪水、薪酬所得的时,可适用额外扣减花费,即扣减花费额为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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