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
2022-01-20 17:12
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
第五十一条 增值税改征的所得税,由我国税务局承担征缴。经营者市场销售获得的房产和别的个人出租房产的所得税,我国税务局暂授权委托地区税务局委托征缴。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产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纳税额个人行为,理应按时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审报申请办理退(免)税,具体措施由国家财政部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制订。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产生应纳税额个人行为,理应向索要所得税专票的购方出具所得税专票,并在所得税专票上各自标明销售总额和销项税额。
归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出具所得税专票:
(一)向顾客本人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或是房产。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要求的应纳税额个人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产生应纳税额个人行为,购方索要所得税专票的,可以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办理代开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所得税的征缴管理方法,依照本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标准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相关要求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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