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管理方法与缴税地址
2022-06-16 18:15
征缴管理方法
一、缴税责任产生时长
(一)经营者市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缴税责任产生时长同所得税。
(二)经营者自产自销自购应税消费品的,为移交应用的当日。
(三)经营者委托加工物资应税消费品的,为经营者取货的当日。
(四)经营者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出口报关进口的的当日。
缴税地址
(一)市场销售和自产自销自购的应税消费品
经营者市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其自产自销自购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明文规定外,理应向经营者组织所在城市或是居所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为“企业”——委托方位组织所在城市或居所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解缴;委托方为“本人”——授权委托方位组织所在区域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解缴。
(三)进口的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是其委托代理人向出口报关地中国海关纳税申报。
(四)外县(市)市场销售或授权委托外县(市)分销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经营者到外县(市)市场销售或是授权委托外县(市)分销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市场销售后,向单位所在城市或是居所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
(五)总组织与分公司没有在同一县(市)
1.经营者的总组织与分公司没有在同一县(市)的,正常情况下理应各自向分别组织所在区域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
2.经营者的总组织与分公司没有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州、市辖区)范畴内,经省(自治州、市辖区)财政厅(局)、我国税务局批核,可以由总公司归纳向总组织所在区域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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