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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担心的劳务派遣公司用人税收现行政策整理

2022-03-07 18:10

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和员工福利费等开支抵扣问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34号)公布后,自己自第一眼见到这一公示,就终归是,相关薪水福利的扣减问题并不是繁杂的事儿,由于自打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更改了原“记税薪水额度”的扣减要求后,现行标准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优惠对薪水扣减采用的便是一种比较放松的“公司自治权”方法,除开国有制特性的公司其工资薪金所得不能超过政府部门相关部门给与的限制金额外,别的公司均由企业自身制定工资薪金所得规章制度,税务机关单位对工资薪金所得开展合理化确定就可以。

自己一直觉得34号公示真真正正的关键点取决于第三条“公司进行外界劳动派遣用人开支抵扣问题”:公司进行外界劳动派遣用人所具体造成的花费,需分二种状况按照规定在抵扣:依照协议书(合同书)承诺立即付款给派遣公司的花费,应做为业务费开支;立即付款给员工本人的花费,应做为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在其中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开支的花费,准许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数量,做为测算别的各类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为什么说这条是难题?此条的条文自身不难理解,便是把接纳外界劳动派遣用人的薪水、服务费等花费按付款方式分为二种扣减方法:立即付款给派遣公司的花费做为业务费开支;立即付款给员工本人的花费做为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但从而引起的公司“从业人数”的所属和依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测算“员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会费”(通称“三项费用”)扣减问题,则十分担心了。请诸位听我渐渐地道来。

现行标准税收优惠针对外派员工一直是做为用人企业的从业人数,如近期的《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的通告》(税务〔2015〕34号)要求: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全文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含与公司创建劳务关系的员工总数和公司接纳的劳务派遣公司用人总数。

一、原扣减要求。《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多个税务解决问题的公示》(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季节工、零工等花费抵扣问题”要求:公司因雇佣季节工、零工、见习生、重新聘用退休人员及其接纳外界劳动派遣用人所具体造成的花费,应区别为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公司所得的抵扣。在其中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开支的,准许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数量,做为测算别的各类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在这个要求下,公司进行外界劳动派遣用人,付款给派遣公司的和立即派发给外派员工,付款的成本中的薪水一部分,按外派员工的岗位开展区划后在公司所得的抵扣:在企业经营及管理方法单位工作中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在员工食堂、员工淋浴室、理发室、医务所、幼儿园、养老院等员工福利单位工作中的按员工福利费开支。

对于用人企业“从业人数”的测算,则不区分实际的付款方式,公司接纳的外派员工总数所有列入用人企业的“从业人数”内。

与此同时,针对消费的外派员工花费中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开支的,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数量,做为测算“三项费用”等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那样,劳动派遣员工列入用人企业的“从业人数”,付款给外派员工的薪水还可以做为用人企业测算“三项费用”扣减的数量,责利非常。

二、新扣减要求。
(一)公司进行外界劳动派遣用人,立即付款给该外派员工本人的成本中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开支的,也做为测算“三项费用”扣减的根据。这样的事情下,该外派员工列入用人企业的“从业人数”,也无危害。

(二)公司进行外界劳动派遣用人,立即付款给派遣公司的花费,做为业务费开支扣减,代表着在其中的薪水部份由过去做为用人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更改为“业务费”,进而也就不可以再做为用人企业测算“三项费用”扣减的数量了。

可是,依照《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的通告》(税务〔2015〕34号)等税收优惠要求:公司接纳的劳务派遣公司用人总数应列入用人企业的“从业人数”。

那样,在用人企业的“从业人数”指标值贴近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规范时,公司就遭遇不好局势了。针对该一部分外派员工,在预估总数时,要列入用人企业的“从业人数”,可是用人企业根据派遣公司再付款给这种外派员工的薪水,又归属于业务费,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不可以做为用人企业测算“三项费用”扣减的数量。这类情况下,责利发生不对等。

并且,针对立即付款给派遣公司的花费,即然是做为用人企业的业务费扣减,那麼获得该花费的派遣公司在将工资支付给外派员工时,就可以做为测算“三项费用”扣减的根据。但这时,在预估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时,却不包含领到薪水的外派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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