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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1%现行政策持续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电影产业税收优惠持续

2022-03-30 17:44

有关持续执行解决新冠疫情一部分税金政策优惠的公示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适用疫情防控,协助公司qflp发展趋势,现将相关税金现行政策公示如下所示:

一、《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适用个体户开工复业所得税制度的公示》(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13号)要求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增加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其中,自2021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湖北所得税小规模适用3%增值税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减按1%增值税率收取所得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新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适用新式新冠病毒传染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公示》(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10号)、《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电影等领域税金适用现行政策的公示》(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25号)要求的税金政策优惠凡早已期满的,执行期限增加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适用新式新冠病毒传染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优惠的公示》(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8号)、《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适用新式新冠病毒传染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捐助税收优惠的公示》(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9号)要求的税收优惠凡早已期满的,执行期限增加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示公布之此前,已征的依照本公示要求原则上免减的税金,可抵减经营者或交费人之后应交纳的税金或给予退回。

特此公告。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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