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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税总官方辟谣】5月1号之后不可以出具17%、11%增值发票了?错

2022-05-27 17:37

  昨日,我在网络上看见一则《通知》,称“5月1日后只有出具16%或是10%增值发票。假如一定要出具17%或11%税票,将抄税核对出现异常,没法正常的申请。税务会通告规定公司废止发票重开,对公司查验,另收税款滞纳金和处罚”。真的是如此吗?我为您整理一下现行政策。

  本次增值税率调节具体内容是,自5月1日起,原适用17%征收率的货品和业务等,适用16%征收率;原适用11%税率的货品、服务项目和房产等,适用10%征收率。将原17%、11%税率各下降了1个点。

  这儿的“5月1日”怎么理解呢?“5月1日”指的是缴税责任产生时长。也就是说,缴税责任产生时长在5月1日以前的业务流程,或是适用原先17%、11%的征收率缴税,依照17%、11%开票;缴税责任产生时长在5月1日以后的业务流程,则适用调节后的16%、10%新税率,依照新税率缴税和开票。缴税责任产生时长,自然或是依据所得税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详细要求来分辨。

  具体业务流程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5月1日前后左右开税票对接问题?税务质监总局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18号,下称“18号公示”)中,已经分很多种状况实现了确立。

  18号公示第九条要求: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率调节前未出具增值税专票的所得税应税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必须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原税率补开。

  此要求的含意是:缴税责任出现在5月1日以前的应税个人行为,已经纳税申报但并未出具增值税专票的,仍可以依照原17%、11%征收率补开税票。

  举例子。A公司2018年2月向B企业售卖货品,但B公司未索要税票。该公司在3月份对此项市场销售货品个人行为按17%的税率开展了税务申报。5月,B公司索取税票,则A公司仍可以依照17%征收率向B公司开票。

  18号公示第九条还要求: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率调节前已按原税率出具的增值发票,产生销售折让、中断或是退还等情况必须出具红字发票的,依照原税率出具红字发票;开税票不正确必须再次出具的,先依照原税率出具红字发票后,再再次开据恰当的蓝色字体税票。

  此条要求的含意是:经营者原先依照17%、11%征收率开票的业务流程,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断或是退还的,应依照17%、11%征收率出具红字发票冲回;经营者原先依照17%、11%征收率出具的税票,发觉开税票不正确的,先依照17%、11%征收率出具红字发票冲回后,再依照17%、11%征收率出具恰当的蓝色字体税票。

  或是举例来说明。A公司在4月18日向B企业售卖货品一批,当日出具了所得税专票,征收率17%。5月3日,B公司明确提出,该批货品品质存在的问题。经商议后,A公司允许给与销售折让解决。如B公司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写红字发票情况表接到情况表序号后,仍依照17%征收率出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如B公司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写红字发票情况表接到情况表序号后,A公司仍依照17%征收率出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

  转换场景,或是以上边这一事例开展表明。5月3日,B公司突然之间发觉税票上经营者名字写错了(并不是货品产品质量问题),B公司规定再次开票。如B公司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写红字发票情况表接到情况表序号后,依照17%征收率全额的出具红字发票后,再依照17%征收率出具恰当的蓝色字体税票。如B公司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写红字发票情况表接到情况表序号后,再由A公司依照17%征收率出具恰当的蓝色字体税票。

  最终,18号公示还提醒,5月1日后增值发票税控盘开票软件征收率栏次默认设置表明调节后征收率(指16%、10%),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制作挑选原税率(指17%、11%)出具增值发票。还真的是暖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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