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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与抵税基本原理是啥?

2022-05-30 18:04

按所得税暂行规定的要求,农业生产者市场销售农产品免税,与此同时依照税务[2017]37号文的要求,新东家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业产品可按农产品销售清单或回收税票上标明的农业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

为啥要求了农产品免税的与此同时,要要求新东家可以按11%抵税呢?

这实际上是所得税的基本原理确定的。大家都知道的,所得税是传动链条性的,例如11%征收率下,张三按100卖给李四,李四再按200卖给王五,王五再按300卖给最后顾客。

此刻,张三要交100*11%=11的所得税,李四要交200*11%-100*11%=11的税,王五要交300*11%-200*11%=11的税。

但是倘若单单是现行政策上给张三免税政策得话,此刻针对李四而言,由于没法获得进行抵税,结论就需要交200*11%-0=22的税,这样一来,尽管外表上是给张三免税政策了,但事实上是李四担负了税赋,而李四又会根据减少收购价,把这多交的11块的税再转嫁张三,进而促使我国的免税并无法真实的特惠到张三。

有鉴于此,因此,我国才会要求,不但张三免税政策,与此同时李四这时还可以抵税11,这样一来,张三少缴11,而李四的税赋都没有提升,进而真真正正做到免税政策造福张三的目地。

这也就是农业产品为什么免税政策的与此同时,新东家又能按11抵税的工作原理了。

与此同时,税务〔2017〕37号文又要求:“从依照简易征收按照3%增值税率测算交纳所得税的一般纳税人获得所得税发票的,以所得税专票上标明的数额和11%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

例如,小规模把农产品营销给一般纳税人,开具3%增值税专票,专票上额度是200,税款是6,此刻一般纳税人是按200*11%(扣除率)测算进行可抵税税款,而不是按206*11%来测算。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最先,我们要确定一点,所得税的抵税,本质上是抵税全部卖家缴的所得税。

或是以最初张三李四王五的事例而言,针对李四而言,他能抵税11,是由于张三交了11,而针对王五而言,他能抵税22,是由于张三和李四共交了22的所得税给我国。

而针对农业产品而言,本质上是在张三未交11的情形下,我国觉得他交了,进而容许李四抵税11。

而倘若李四是小规模,王五或是一般纳税人,张三卖给李四,李四再卖给王五。此刻,由于所得税的抵税,本质上是抵税全部卖家缴的所得税,针对王五而言,他能抵减的所得税具体有两个,一个是我国觉得张三交了的11,另一个是李四上交给国家的所得税(即未含税销售总额×增值税率)。

下面再要谈的就是这个增值税率的问题。

由于税款平等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最主要的标准,而税赋平等原则又是税款平等原则的一个关键主要表现。即在同样买卖,同样税收(全是所得税)下,针对李四而言,不论是选用简易计税或是选用一般记税方式,其上交给国家的所得税应该是相同的。这也是明确所得税简易计税增值税率的一个主要的方式标准。

正是因为如此,因此上边案例里李四选用简易征收上交给国家的所得税实际上相当于选用一般记税方式上交给国家的所得税,即11。

这样一来,针对王五而言,其能抵减的进行相当于我国觉得张三交了的11再加上李四上交给国家的所得税,相当于卖家李四选用一般记税方式下的销项,即未含税销售总额200*11%=22。

自然,上边只是是理论上的剖析,也就是纯逻辑性,极致标准假定下,而在操作实务之中,由于多种要素危害对增值税率的危害,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同笔买卖、同税收下税赋并不一定便是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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