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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案议案二审 稿酬所得缴税有新优化算法

2022-05-30 18:20

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案议案。比照一见刊,二审稿改动了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的缴税方法: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到收益扣减20%的成本后的额度为总收入额,在其中,稿酬所得的总收入额减按70%测算。

现行标准个人所得税法选用归类缴税方法,将应税所得的分成11类,推行不一样缴税方法。在其中,薪水、薪酬所得的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率为3%至45%。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适用比例税率,征收率为20%;在其中的稿酬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免30%。

除此之外,根据现行标准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每一次盈利不超过4000的,扣减花费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减20%的花费,其额度为应纳税额。

换句话说,依照现行标准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所得每一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减800元后开展缴税;4000元以上的,扣减20%后的账户余额开展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且具有减免30%的特惠,具体征收率等同于14%。

一见刊改动了以上的缴税方法,将薪水、薪酬所得的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等4项工作性所得的,做为综合所得,列入综合性缴税范畴,适用统一的3%至45%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此事,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和技术专业专家学者明确提出不一样观点,觉得稿酬所得必须长久的智商资金投入,在税赋应该给与一定的特惠;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理应在扣减必需的成本后测算总收入额,为此反映依照量比课税、净所得的缴税的标准。

二见刊采取了以上提议,明确指出: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到收益扣减20%的成本后的额度为总收入额,在其中,稿酬所得的总收入额减按70%测算。

中国政法大税务法研究所负责人施文章正文接纳北青报采访时表明,二见刊的以上改动代表着,4项工作性所得的(薪水、薪酬所得的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等)依然列入综合性缴税的范畴,此次修法便是要进一步创建综合性与归类紧密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点并没有转变。

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这三项,需通过扣减或减免后,再开展综合性缴税。“依照总收入额的20%开展花费扣减,反映的是对获得这三类劳动收入所出现的成本费类花费的扣减,合乎净所得的课税的基本原理。尤其是这其中的稿酬所得,等同于2次‘特惠’,先扣减20%花费再依照70%测算,例如一位文学家取得20万余元稿费,其应当列入到综合性缴税中的稿酬所得为,20万余元×80%(扣减20%的花费)×70%=11.2万余元”。

举例来说,假定某甲每一年的薪水、薪酬所得的为10万余元,稿酬所得为20万元,工资薪金所得10万余元,并没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那麼,某甲的综合所得计算方式为,10万余元薪水所得的 20万余元稿酬所得×80%(扣减20%的花费)×70% 10万余元工资薪金所得×80%(扣减20%的花费)=29.2万余元。某甲的应纳税额测算公示公告为,应纳税额=29.2万余元综合所得-6万元基本上扣除花销规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减-法律法规的其它扣减。这一应纳税额再依照3%至45%超额累进税率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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