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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例举20种不征所得税个人行为及法律规定

2022-06-01 17:20

1.金融商品拥有期内(含期满)获得的非保底的以上盈利,不属于贷款利息或利息特性的收益,不征缴所得税。(税务〔2016〕140号)

2.在企业改制全过程中,公司根据合拼、公司分立、售卖、换置等方法,将所有或一部分实体财产及其与其说密切相关的债务、负债和人力资本,一并出让给别的个人和单位,在其中涉及到的货品、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出让个人行为,符合要求的,不征缴所得税。(税务〔2016〕125号)

3.各政党、团委、公会、妇女联合会、中农技协、青联、台联、侨联扣除团费、团费、会员费,及其政府部门间国际经济组织扣除会员费,属于非生产经营,不征缴所得税。(税务〔2016〕68号)

4.依据我国命令无尝给予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货运服务项目,属于(税务〔2016〕36号)配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用以公益慈善的服务项目。(税务〔2016〕36号)

5.存款利息。(财税〔2016〕36号)

6.受益人得到的保险赔偿。(税务〔2016〕36号)

7.房地产业主管机构或其指定的组织、个人公积金管理处、开发设计公司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办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税务〔2016〕36号)

8.在重大资产重组全过程中,根据合拼、公司分立、售卖、换置等方法,将所有或一部分实体财产及其与其说密切相关的债务、负债和人力资本一并出让给别的个人和单位,在其中涉及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出让个人行为。(税务〔2016〕36号)

9.经营者获得的中间政府补贴,不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缴所得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3号)

10.经营者委托销售代理二手车,凡同时具有下列标准的,不征缴所得税;不与此同时具有下列标准的,视同销售收取所得税。

(1)委托方不向受托人预付款钱款;

(2)受托人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立即出具给购方;

(3)委托方按买方具体支出的税款和所得税额(如系代理商进口的市场销售货品则为中国海关征收的所得税额)与受托人清算钱款,并此外收服务费。(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23号)

11.经营者委托开发设计软件项目,着作权属于委托方的征缴所得税,着作权属于受托人或属于彼此一起有着的不征缴所得税;对通过国家文化部登记注册,经营者在售卖时一并出让着作权、使用权的,不征缴所得税。(税务〔2011〕100号)

12.经营者市场销售软件项目并随着市场销售一并扣除的手机软件工费、维护费用、培训费用等收益,应依照所得税混合销售的相关要求征缴所得税,并可享有软件项目所得税即征即退现行政策。

13.对软件项目投入使用后,按时或包年扣除的维护保养、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用等不征缴所得税。(税务〔2005〕165号)

14.各汽柴油火电厂从政府部门财政局专用存款账户获得的发电量补助不属于要求的价外费用,不记入应税销售总额,不征缴所得税。(国税函〔2006〕1235号)

15.对统一计算,且经税务行政机关准许归纳交纳所得税的成品油批发市场销售企业跨县区配制成品油批发的,不征缴所得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2号)

16.对国家管理方法单位履行其管理职责,派发的营业执照,车牌和相关资格证书等获得的成本费收益,不征缴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17.供货或采掘没经生产加工的天然矿泉水(如水利枢纽供货农田灌溉自来水,加工厂自采地表水用以生产制造),不征缴所得税。(国税发〔1993〕154号)

18.对增值税经营者扣除的会费收益不征缴所得税。(税务〔2005〕165号)

19.网上代购货品个人行为,凡同时具有下列标准的,不征缴所得税;不与此同时具有下列标准的,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怎样计算,均征缴所得税。

(1)委托方不垫付资金;

(2)卖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受托人,并由委托方将此项税票转交到受托人;

(3)委托方按销货方具体扣除的交易额和所得税额(如系代理商进口的货品则为中国海关征收的所得税额)与受托人清算借款,并此外收服务费。(财税字〔1994〕026号)

20.单主要用途卡开卡公司或是售卡公司销货单主要用途卡,或是接纳单主要用途持卡人在线充值获得的应收资产,不交纳所得税。

付款组织市场销售多功能卡获得的等价RMB资产,或是接纳多功能持卡人在线充值获得的兑换资产,不交纳所得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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