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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格记入房产原值计税房地产税,应掌握这5个点

2022-06-01 17:22

土地价格记入房产原值的确定,便是房地产税计税基础的核心问题,依据现行标准税务法要求,应留意掌握下列五点。

一是租赁和自购房地产土地价格的确定。经营者房地产有一部分租赁、一部分自购的,应区划租赁与自购房子总建筑面积,在按以上标准明确宗地容积率后,依据租赁和自购房子总建筑面积占建筑面积的占比各自明确土地价格记入房产原值,再按从租和从价二种计税方法房地产税。

二是新建和应用房地产土地价格的确定。假如一宗土地资源上不仅有已经完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又有新建或市政规划的房地产,因新建房地产和待建房产并未完工应用,依照现行标准房地产税相关要求不属于应税房地产,不理应交纳房地产税,其使用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都不应当做为房地产税的计税基础交税。由此,该宗土地资源的土地价格,应依照完工和新建(包含待建)房地产的总建筑面积占比开展分担。在其中:完工房地产所分担的土地资源使用价值应记入房产原值房地产税;新建和待建房地产分担的土地资源使用价值,待房地产完工后再记入房产原值房地产税。

三是是非非应税房屋建筑所占土地资源使用价值扣减的确定。应税房地产配套了一些非应税房屋建筑,如游泳馆、烟筒、冷却塔等。依照现行标准房地产税相关现行政策,单独于房子以外的房屋建筑,如游泳馆、烟筒、冷却塔等,不属于房地产,并不是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其所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都不应当记入应税房地产的原值房地产税。因而,在预估应记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格时,可将非房地产税课税对象的房屋建筑所占的土地资源使用价值开展扣减。

四是房产契税记入土地价格的确定。经营者选购土地资源所交纳的房产契税,均属于土地价格的构成部分,应记入房产原值缴税。

五是土地评估使用价值的确定。近些年,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一部分划拨土地虽以我国受权运营、作价投资等形式对农田开展了评定升值,这类评定使用价值不属于获得土地所有权缴纳的工程款,不用记入房产原值,如公司补交了土地出让,则应划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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