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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补交所得税,涉及到的税款滞纳金从何时逐渐测算?

2022-06-02 17:13

实例:A公司上所得税清算后,在自纠自查中发觉有求记税收益,需补交所得税,涉及到税款滞纳金限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经营者未按规定限期交纳税金,义务人未按规定限期解缴税金,税务行政机关除勒令期限交纳外,从滞纳税金之日起,按日另收滞纳税金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要求,因税务行政机关的义务,导致经营者、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额的,税务行政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规定经营者、义务人补交税金,可是不可另收税款滞纳金。

因经营者、义务人计算误差等出错,未缴或少缴税额的,税务行政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金、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增加到五年。

对逃税、抗税、偷逃税的,税务行政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金、税款滞纳金或是所获取的税金,不会受到前述政策法规限期的限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要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另收税款滞纳金的开始和结束时长,为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或是税务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明确的税金交纳限期期满次日起至经营者、义务人具体交纳或是解缴税金之日止。

第八十三条要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交和追征税金、税款滞纳金的限期,自经营者、义务人应交未缴或少缴税金之日起测算。

第一百零九条要求,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限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律规定请假日的,以休假日到期的次日为时间的最后一日;在期内有持续3日以上法律规定请假日的,按休假日日数延期。

申请限期最后一天为法律规定请假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要求,以请假日到期的次日为时间的最后一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要求,所得税按缴税本年度测算。缴税本年度自阳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公司在一个缴税本年度正中间开张,或是停止生产经营,使该缴税年的具体经营期不够十二个月的,理应以其具体经营期为一个缴税本年度。公司依规结算时,理应以结算的时候身为一个缴税本年度。

第五十四条要求,所得税分月或是分季预缴税款。

公司应该自月或是每季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预交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公司应该自本年度终结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本年度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并年度汇算清缴,还清应缴应退税额。

依据上述要求,补交税收滞纳金的限期,自经营者、义务人应交未缴或少缴税金之日起测算。所得税推行分月或是分季预缴税款,年尾年度汇算清缴。公司应该自月或是每季度终结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预交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本年度终结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本年度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并年度汇算清缴,还清应缴应退税额。因而,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需从第二年的6月1日起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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