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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合同书收入确认和测量的相应要求

2022-06-07 17:49

建造合同分成固定不动成本合同书和成本费加持合同书。固定不动成本合同书就是指根据确定的合同额或固定单价明确工程项目总价的建造合同;而成本费加持合同书就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它方法商议的费用为基本,再加上该成本费的一定百分比或预算定额花费明确工程项目总价的建造合同。

一、合同书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检定

(一)合同书收益的构成

建造合同规则将合同书收益分成两部份具体内容,一是合同条款的原始收益,即修建承包单位与用户签署的协议中最开始商议的合同书总额度,它形成了合同书收益的基础具体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理赔、奖赏等产生的收益。该两一部分收益应做为主营业务收入解决。在税款解决上,因合同变更、理赔、奖赏等产生的收益应做为价外费用征缴流转税。在所得税层面,也应做为主营业务收入开展缴税解决。由此可见,在合同书收益的构成层面,财务会计与税款中间整体一致。

(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合同书收入确认和测量的相应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等标准,规定各自不一样状况对合同书收益开展确定和计量检定。建造合同规则要求,建造合同的结论可以靠谱可能的,公司应依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负债表日确定合同书收益和合同书花费。完工百分比法,就是指依据合同书竣工进展确认收入与花费的方式。(1)固定不动成本合同书的结论可以靠谱可能的确认规范,就是指与此同时符合下述标准:合同书全年收入可以稳定地计量检定;与协议有关的社会经济权益很可能注入公司;具体造成的合同成本可以清晰地方分和稳定地计量检定;合同书竣工进展和为进行合同书有待产生的费用可以稳定地明确。(2)成本费加持合同书的结论可以靠谱可能的确认规范,就是指与此同时符合下述标准:与协议有关的社会经济权益很可能注入公司;具体造成的合同成本可以清晰地方分和稳定地计量检定。

针对在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论不能够靠谱可能的,财务会计上注重关心企业运营中将会产生的风险性,按预估已经取回或即将取回的钱款能填补是多少已经产生的成本费,确定一部分或是不确定建造合同收益。即:(1)合同成本可以回收的,合同书收益依据可以回收的具体合同成本给予确定,合同成本在其产生的本期确定为合同书花费;(2)合同成本不太可能取回的,在出现时马上确定为合同书花费,不确定合同书收益。

(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合同书收入确认和测量的相应要求

1、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建造合同流转税计税基础的要求

在税务层面,合同书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检定会牵涉到对建造合同收益适用流转税税收的评定、缴税责任产生时间段的特殊规定及计税基础计量检定等领域问题。

(1)适用税收的确认和不一样税收计税基础的区划

建造合同所订立的工作具体内容包含两大类:第一类,生产制造大中型工业设备、代步工具等;第二类,给予工程建筑、组装、维修机电维修以及他劳务公司主题活动。总而言之,第一类经营收入造成所得税的缴税责任,第二类经营收入造成增值税的缴税责任。但是,这儿还具有一些独特要求和问题。

第一,在第一类业务流程活动内容中,假如制造企业在制作大中型设备的并且还给予组装劳务公司,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经营者市场销售自产自销货品给予所得税劳务公司并一起给予建筑行业劳务公司征缴流转税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2]117号)要求:凡与此同时满足下述标准的,对市场销售自产自销货品和给予所得税应税服务获得的收益征缴所得税,给予建筑行业劳务公司收益(不包括按照规定应征缴所得税的自产自销货品和所得税应税服务收益)征缴增值税:①具有基本建设行政机关准许的建筑行业工程施工(组装)资质证书;②签署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独立标明建筑行业劳务公司工程款。凡不与此同时合乎以上标准的,对经营者获得的所有收益征缴所得税,不征缴增值税。针对与此同时合乎以上两种标准的生产商来讲,存有将财务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合同书溶解为所得税记税销售总额与增值税记税销售额2个部位的全过程。

第二,在第二类业务流程活动内容中,针对维修机电维修经营收入适用税收须进行恰当区划。在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在中国地区给予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的企业应交纳所得税。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其表述为:“规章所称维修机电维修,就是指委托对损害和缺失作用的物品开展修补,使其恢复正常和功用的业务流程。”由此可见,假如维修机电维修的另一半是货品或动产抵押,则对应的经营收入交纳所得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 (实施稿)的通告》(国税发[1993]149号)相匹配交纳增值税的整修业务流程表述为:“整修,就是指对房屋建筑、建筑物开展修复、结构加固、保养、改进,使之修复原先的实用价值或增加其运用时间的工程项目工作”。由此可见,假如检修的目标为房产之类的房屋建筑、建筑物等,相对应的经营收入交纳增值税。可是,在现实工作上,存有着工作目标在货品与房屋建筑、建筑物中间无法区分的问题,如一些特别的工业管道或是一项持续的检修、维修主题活动中既涉及到货品又涉及到房屋建筑之类,而劳务公司合承诺的是一份总的协议收益。这时,经营者通常难以明确和区划适用税收以及记税收益。因为相对应所得税、增值税所属国税局、地税局单位税收征管,并且增值税的缴税地址一般是在劳务公司案发地,故相近状况下,经营者应事前与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开展合理有效的税收评定和区划。

第三,假如一家商业企业在向小区业主市场销售货品的一起保证组装劳务公司,则合同书收益均混和交纳所得税。那麼,如果是一家建设工程公司“工程外包”向小区业主扣除工程款,适用哪种税收呢?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在土建工程之类的工程建筑工作、装饰设计工作中得到的主营业务收入均交纳增值税,并无异议。问题是,组装公司既为小区业主购置机器设备等货品,与此同时又给予组装劳务公司,公司通常从本身领域特性和所属考虑,觉得解决合同书收益-并交纳增值税。但是,国税局单位通常规定对合同书收益-并交纳所得税,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要求:一项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假如既涉及到货品又涉及到非应税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业货品的生产制造、厂家批发或零售的公司,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作市场销售货品,理应征缴所得税;别的个人和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作市场销售非应税服务,不征缴所得税。此条第一款所称从业货品的生产制造、厂家批发或零售的公司、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含以从业货品的生产制造、厂家批发或零售为主导,并混合销售非应税服务的公司、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内。《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增值税多个政策性要求的通告》(税务[1994]26号)将“以从业货品的生产制造、厂家批发或零售为主导,并混合销售非应税服务”表述为:就是指经营者的年货品销售总额和非所得税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总计数中,年货品销售总额超出50%,非所得税应税服务销售额不上50%.加上一些组装主题活动包括部分构件的施工放样、开料、整形美容、拼焊等,类似生产制造主题活动,因而,国税局单位通常觉得,只需所买机器设备价钱在所有工程款中超出50%,则就评定组装公司本质上是以货物销售为主导、组装辅助的公司,所供应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混和交纳所得税。因为在我国并未将建筑行业列入所得税的缴税范畴,针对该类业务流程,在基础理论、政策法规与实践活动层次上,在税企中间乃至国、地税局中间客观性上具有差异了解,公司应谨慎处之。

(2)缴税责任产生时长

在大型的工业设备、代步工具的建造合同中,通常尤其承诺销售方式和借款清算时长,普遍的协议是分期付款收付款和预付款合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采用分期付款收付款形式售卖货品,其缴税责任产生时长为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日期的当日;选用应收贷款还款方式市场销售货品,其缴税责任产生时长为货品传出的当日。在前一种方法下,假如按竣工进展确定了财务会计收益,该财务会计收益并不组成所得税计税基础。在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日,无论财务会计上什么时候确定财务会计收益,也无论销售产品方是不是付款子合同书款,按企业所得税法要求销货方务必确定应税销售总额。别的一切期内假如确定了此项财务会计收益,也不可以反复申请应税销售总额。此外,假如销货方与销售产品方签署分期付款收付款合同书,但销货方在扣除第一笔账款时,按所有市场销售工程款向另一方出具了所得税专票,则应按票面额做为计税基础并一次性造成缴税责任,并非按合同约定收付款日期分期付款造成缴税责任,这时与财务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长仍存有差别。在后一种方法下,财务核算中按竣工进展确定的财务会计收益并不变成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中要求送货日为缴税责任造成时长,这与所得税的税收制度基本原理相一致。

建筑工程施工、组装、检修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缴税责任产生时长,《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建筑行业增值税多个现行政策问题的通告》(税务[2006]177号)要求:经营者给予建筑行业应税服务,施工企业与承包单位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如合同明文规定支付(包含给予原料、驱动力和其它物资供应,没有应收工程项目工程款)日期的,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是缴税责任产生时长。这与按竣工进展确定的财务会计收益不论是时长上或是额度上都是存有差别。

对应收工程项目工程款,其缴税责任产生时长为工程开工后,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依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按月明确的缴税责任产生时长。假如财务核算时也按施工进度明确竣工进展,则财务会计收益与增值税记税收益中间整体一致。

上文还要求:合同书未确立支付日期的,其缴税责任产生时长为经营者收讫主营业务收入账款或获得索要销售收入账款根据的当日。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增值税缴税责任时长的基础要求保持一致。在实际中,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一般依照经营者收讫主营业务收入账款或获得索要销售收入账款凭证(关键为清算凭证、税票等)孰先的标准明确经营者缴税责任造成时长。因为这儿对缴税责任的明确一部分根据收付实现制,与财务会计收益难以避免地造成差别。

此外,经营者给予建筑行业应税服务,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未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的,其缴税责任产生时长也为经营者收讫主营业务收入账款或获得索要销售收入账款根据的当日。

例1:20×7年7月1日,A公司与乙企业签署一项市场销售其制造的大中型生产线的合同书,合同约定由A公司与此同时保证组装劳务公司,A公司具备建筑行业工程施工(组装)资质证书。合同约定的总工程款为12 200万元。

本例中,建造合同包括了生产制造和组装二项业务流程主题活动,但该合同书系一揽子签署,二项业务流程主题活动须先后执行,故在财务核算中应视作一个单项工程建造合同确定财务会计收益。而在纳税上,不论是明确适用税收,或是计税基础及缴税责任产生时长,则与协议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立即有关。现分二种情况开展剖析:

情况一:彼此在协议中未各自承诺钱款的工程款及工费额度。合同约定:乙企业须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款合同书总价格30%订金。A公司须于20×8年4月30日以前传出货品,乙企业在查验后付款30%钱款。在A公司将生产流水线组装调节资金投入运转后,乙企业再缴纳30%钱款。10%的尾款做为质保金,在生产流水线正常的运作大半年后由乙企业结清。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保证合同务必交纳所得税,其销项税为:12 200÷(1 17%)×17%=1 772.65(万余元)。合同书市场销售及清算方式应是预付款方法,并非分期付款收付款发出商品的销售方式。在税收管理中,税务单位区别该二种形式的标准规定是:在修建主题活动进行之初以及全过程中扣除销售产品方账款的,无论额度尺寸,也无论分许多次扣除,均视作预付款方法;在发出商品以后分期付款扣除的,则为分期付款收付款传出产品销售方法。本例中,应视A公司选用预付款方法销售产品,在20×7本年度不必对该建造合同测算所得税销售总额及销项税。20×8年4月送货日,虽然仅扣除60%的钱款,但务必确定10 427.35万余元的应税销售总额及1 772.65万余元的销项税。

在财务核算层面,该合同书属于固定不动成本合同书,设收入确认的标准创立,20×7年底竣工进展为70%,则当初应确定的财务会计收益为6 777.875万余元。20×8年合同书所有成功后确定剩下收益。

情况二:彼此在协议中各自承诺钱款的工程款及工费额度。在其中,钱款为11 700万余元,工费为500万余元。借款的支出开展同情况一,工费于生产流水线组装调节资金投入运转后由乙企业一次性付款。

在这里状况下,可评定A公司从业了一项混合销售业务流程,所得税应税销售总额为:11 700÷(1 17%)×17%=10 000(万余元),增值税计税基础为500万余元。所得税销项税的确定时长同情况一。增值税缴税责任产生时长为彼此具体开税票清算日或收付款日。

在财务核算层面,仍按竣工进展确定财务会计收益,只不过是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变成10 500万余元。

(3)有关计税基础的特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行业的总项目承包人将工程外包或是违法分包给其他人的,以工程项目的所有承揽额减掉交给工程分包人或是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后的额度为销售额。《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勘察劳务公司征缴增值税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6]1245号)也要求:“对勘察企业将负责的勘察劳务分包或违法分包给别的勘察企业或本人并由其统一扣除工程款的,以其获得的勘察总承包收益减掉付款给别的勘察企业或自己的勘察设计费后的额度为增值税记税销售额。”因而,总项目承包人从业符合要求的违法分包、工程分包业务流程,其建筑劳务记税销售额低于财务会计收益。

在组装业务流程中,假如建设企业(小区业主)自行采购机器设备,而由另一家安装工程公司给予组装劳务公司,《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值税多个现行政策问题的通告》(税务[2003]16号)中要求了新的记税方法:“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工程项目所采用的电缆线、光缆电缆和组成管网工程行为主体的防腐管段、管材(弯管、三通、冷弯头、绝缘接头)、清管器、收乒乓球发球筒、机泵、热处理炉、不锈钢容器等物件均属于机器设备,其使用价值不包括在项目的记税销售额中。别的建筑工程的记税销售额都不应包含机器设备使用价值,实际机器设备名册可由省部级地区税务行政机关依据分别实际情况例举。”在这样的情况下,建造合同下的财务会计总收入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整体一致。与此类似的是“清包工”方式的装饰设计劳务合同。《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经营者以清包方式给予装饰设计劳务公司征缴增值税问题的通告》(税务[2006]114号)中要求:“经营者选用清包工方式给予的装饰设计劳务公司,依照其向顾客具体扣除的人工费用、服务费和辅材费等收益(没有顾客自行采购的原材料工程款和机器设备工程款)确定记税销售额。”

2、有关建造合同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相应要求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两者之间的差别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公司委托生产加工生产制造大中型工业设备、船只、飞机场,及其从业工程建筑、组装、安装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或是给予别的劳务公司等,延续时间超出12个月的,依照缴税年内竣工进展或是进行的劳动量确认收入的完成。”对比企业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相关要求,可以看到二者之间存有以下差别:

最先,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按竣工进展确定建造合同应税收入的先决条件是执行建造合同时“延续时间超出12个月”,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这些办法的先决条件是建造合同纵跨多个会计年度(不一定要延续时间超出12个月),且修建结论可以靠谱可能,目地取决于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给予相关合同书进展及历期相比销售业绩的会计,反映收付实现制的规定。特别注意的是,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的要求为:“为其它公司生产加工、生产制造大中型工业设备、船只等,延续时间超出一年的,可以按竣工进展或是进行的劳动量明确收益的完成。”对建造合同分期付款明确记税收益的先决条件是。延续时间超出一年“,新税法里将”一年“改成”12个月“,为什么作如此转变呢?原要求存在的不足是:”延续时间超出一年“到底就是指建造合同越过一个缴税本年度,或是指延续时间超出365天或是12个月呢?不一样的掌握会形成差异的记税结论,常常引起税企异议。依照旧法要求,假如一项建造合同的逐渐至进行延续时间不超过 12个月,则不强求经营者务必依照竣工进展或是进行的劳动量明确应税收入。假如在这里全过程中,因建造合同的结论不可以靠谱可能,财务核算未分期付款确定合同书收益,则财务会计收益与记税收益不造成差别。

次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原规范中的“可以”二字,只需建造合同延续时间超出12个月的,新税法即规定分期付款明确记税收益时,不考虑到经营者经济发展权益是不是注入,即不因中国税收来负责公司不确定性的运营风险。在缴税所得税清算时,所得税记税收益=缴税年内竣工进展或是进行的劳动量×合同书全年收入。假如这时财务核算中未分期付款确认收入,或仅仅依照可以回收的具体合同成本确定财务会计收益,则因此而造成暂时性差异。

再度,成本费加持合同书以合同约定或其它方法承诺的费用为基本,再加上该成本费的一定百分比或预算定额花费来明确工程项目工程款,并据以开展收益计量检定。在具体征缴管理方法中,税务单位有时候会以经营者的建设成本费不可以靠谱认证,尤其在该缴税本年度内尚不可以给予精确、详细的缴税材料等为由,再次核准其所得税应税收入。

最终,建造合同规则要求,公司应在负债表日确定合同书收益和合同书花费。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营者按月度总结或是一季度开展企业所得税预申请,而按本年度确定合同书收益和成本费,并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要求:依照月度总结或是一季度的具体销售毛利预缴税款有艰难的,可以依照上一缴税本年度应纳税额的月度总结或是一季度平均额,或是依照经税务行政机关认同的其它方式预缴税款。预缴方式一经明确,该缴税年内不可任意变动。企业所得税法只注重本年度内预缴税款方式的一贯性,而不强求其精确性,且一季度预缴税款假如存有少缴状况,不因逃税论罪。因而,在一个本年度内,何不维持财务会计与税款间分期付款收益的一致性;而在本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中间,则应关心和解决彼此之间的差别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竣工进展明确的差别

建造合同规则明确合同书竣工进展有三种方式,即,依据总计具体造成的合同成本占合同书预估固定成本的百分比明确;依据已经进行的合同书劳动量占预估总劳动量的百分比明确;依据具体测量的交工进展明确。

在分期付款明确记税收益的历程中,假如财务核算中采用的明确竣工进展的三种方式比较有效,则可将其做为记税的基本,税务单位一般给予认可。但假如财务核算时易竣工进展不可以靠谱计量检定,不确定竣工进展,税务单位通常采用用已动工日数除于合同书工程进度的办法来明确建造合同竣工进展。

三、合同成本确定与计量检定

合同成本包含从合同签订逐渐至合同书进行止所产生的、与实行合同书相关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合同书的直接成本理应包含:损耗的原材料花费、人力成本和机械设备服务费等花费。间接成本是公司属下的施工企业或制造企业为机构和监管工程施工制造运动所出现的花费。直接成本在出现时可以直接记入合同成本,间接成本在负债表日依照系统软件、有效的方式分担记入合同成本。

财务核算是税款的基本,但财务核算上的合同成本并不是即记税成本费。在我国税收管理仍然是“以票控税”,对税票的文件格式标准、因素和信息等领域有着严苛的规定。例如,针对单独建设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解决所买建筑装饰材料凭正规发票进账,不可应用“京东白条”;对于建筑行业从业者的流通性特性,税务单位密切关注员工名册、薪酬额度的真实有效,支付凭证的合规;而针对分包工程,建筑行业的总项目承包人应获得工程分包人出具的建设工程业税票,为加强建筑行业成本控制,税务单位也会规定给予建造合同、财政预算书、工程决算原材料等有关证明材料。在差值交纳增值税时,还应获得工程分包人的完税证明。如此等等。

在税收管理流程中,税务单位假如觉得经营者财务核算、单据等层面不可以做到税务管理规定,一般也会对经营者开展所得税核定征缴。


财务会计报表 负债表 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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