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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2022-06-07 17:49

例1:公司2012年获得政府补贴100万余元(公司赢利,税率25%,相同),不符不征税收入标准,当初所有开支。则2012年该政府补贴相匹配的应纳税额为100——100=0(万余元)。

例2:公司2012年获得政府补贴100万余元,合乎不征税收入标准,当初所有开支。则2012年该政府补贴相匹配的应纳税额为100(政府补贴)——100(成本)——100(不征税收入调增)+100(开支调减)=0(万余元)。

从而可以看得出,公司获得不征税收入相匹配的应纳税额为零,并不可以为公司产生一切盈利。

所得税年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环节为:先在附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贴收益”填写100万余元,再在附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对应行次填写100万余元,最终在附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调增100万余元,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以开支所生成的花费”调减100万余元。

但税务行政机关常常在不征税收入专项整治中发觉公司非常容易犯这种的不正确,即在所得税年所得税申报表中,政府补贴相匹配的开支100万余元已在有关成本中反映,公司一般会在附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调增100万余元,第38行调减100万余元,而政府补贴100万余元却并没有记入收入总额。那样解决是不规范的。税务行政机关会规定调减公司应纳税额100万余元,补交所得税100×25%=25(万余元)并收取税款滞纳金。

对于此事问题,许多财会人员不理解。她们觉得,不征税收入如何还缴税?事实上,公司实际上就少计了收益,造成该政府补贴相匹配的应纳税额为-100(成本)——100(不征税收入调增)+100(开支调减)=-100(万余元)。税务行政机关调减100万余元,该政府补贴相匹配的应纳税额仍为零,但因为是查补收益,因此看上去就像对不征税收入征了税。

经与公司提醒谈话发觉,小编发觉造成问题的缘故有二种:一种是政府补贴相匹配的开支掺杂在成本费、花费中,不易看出去,而政府补贴收益、不征税收入调减、调增都是有独立行次列报,有的公司在一开始填写表格时都填对了,但申报单表层给公司的第一印象是政府补贴100万余元(附注一(1)第24行)——不征税收入100万余元(附注三第14行)+开支调减100万余元(附注三第38行)=100(万余元),随后公司误认为自身填不对,删掉附注一(1)第24行额度,那样申报单变为:不征税收入-100万余元(附注三第14行)+开支调减100万余元(附注三第38行)=0(万余元)。另一种是公司误把不征税收入当做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觉得即然收益不缴税,那麼一定会调增应纳税额,因而不记入收入总额。

总而言之,不征税收入并不是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为相匹配的开支可以抵扣,会调增应纳税额,但不征税收入不容易造成本质权益,因此公司一定要离开这一错误观念,防止税务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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