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临时性运营经营者变更登记
2022-06-07 17:51
税务备案手册之——临时性运营经营者变更登记申请办理
【事宜名字】
临时性运营经营者变更登记
【事宜叙述】
具备下列情况的一般纳税人申请申请办理临时性备案:
1.有单独的生产制造承包权、在财务管理上独立法人并按时向发包方或是出租方上缴承包费或房租的项目承包人或承租方。
2.海外公司在我国地区承揽工程建筑、组装、安装、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业生产运营的经营者未办工商执照也没经相关部门准许建立的。
4.异常户经营者的企业法人或经营人申办新的税务备案的。
5.海外申请注册中资企业控投居民企业。
本事宜为国税局、地税局通用性业务流程。
【审理单位】
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税大厅(场地)
详细地址: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税大厅(场地),详细地址可在全国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官网查,或拨通12366税务服务热线电话查看。
联系方式:可在全国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官网查,或拨通12366税务服务热线电话查看。
【申请办理期限】
(一)经营者申请办理期限
未获得企业营业执照或其它审批从业有效证件的经营者,除党政机关和本人外,理应自缴税责任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所在区域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办理税务备案。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地区工程承包工作或提供劳务的,理应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书(下称合同书)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海外申请注册居民企业理应自接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型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办理税务备案。
(二)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期限
申报资料完整、合乎规定方式、填写信息详细的,审理后及时受理。
【现行政策根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19号);
《税务备案管理制度》(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36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完善税务备案管理方法相关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21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适用我国(上海市)自由贸易区试点区自主创新税款服务项目的通告》(税总函〔2014〕298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海外申请注册中资企业控投住户所得税管理条例(实施)〉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45号)
【温馨提醒】
您可以持税务备案有效证件去申办税票申领等税收事项,并请准时执行纳税申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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