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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经典案例:更改赠予方式或具体内容就可以减少负税

2022-06-08 17:25

为了避免经营者运用赠予躲避缴税,企业所得税法对赠予作了一些约束性要求,但是有一些要求具备反复缴税的特性,假如经营者可以恰当地变换赠予的类型或是具体内容,绕开企业所得税法限定的情况,就会有很有可能得到减少税收负担的实际效果。

实例

2007年12月,A将一处商铺赠予给小弟B。赠予时,该商铺的投资性房地产为100万余元,购买价为80万元。假定B在2年之后,将该商铺以120万余元的价钱对外开放售卖。A和B应压力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契税计算如下所示(本地要求房产契税税率为4%,假定不考虑到别的税金,相同):

1.A将已有资产对外开放赠予,不用交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B赠送房产应交纳房产契税为:100×4%=4万余元。

3.《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值税多个现行政策问题的通告》(税务[2003]16号)要求,“自2003年1月1日起,个人和单位市场销售或出让其购买的房产或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证,以所有收益减掉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证的购买或转让售价后的额度为销售额。”可是,由于B获得的房产不属于“购买”获得,因此B再市场销售赠送房产时,理应按全额的征缴增值税。B应交销售不动产增值税:120×5%=6万余元。

4.《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加强房产交易本人无尝赠予房产税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6]144号)要求,“受赠人获得赠予人无尝赠予的房产后,再度出让此项房产的,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资产出让收益扣减赠送、出让住宅全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及相关有效花费后的额度为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B应交资产出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20-4-6)×20%=22万余元。

5.负税总计为:4+6+22=32万余元。

计划方案

A可以先将商铺按投资性房地产100万余元市场销售(或是应收帐款)给B,随后将现钱赠予B(或是舍弃债务)。假定2年之后,B依然按120万余元的价钱对外开放售卖。A和B应压力的税金计算如下所示:

1.A应交销售不动产增值税:(100-80)×5%=1万余元。

2.A应交资产出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00-80-1)×20%=3.8万余元。

3.B赠送房产应交纳房产契税为:100×4%=4万余元。

4.由于B获得房产的阶段属于“购买”,因此,B应交销售不动产增值税:(120-100)×5%=1万余元。

5.B企业获得房产不属于“赠送”,再市场销售交纳个人所得税时,理应容许扣减资产原值。B应交资产出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120-100-4-1)×20%=3万余元。

6.负税总计为:1+3.8+4+1+3=12.8万余元。

后比筹划前可以少压力税金19.2万余元(32-12.8)。但要表明的是,本例A更改捐助具体内容,关键目标是因为让B之后可以少压力税金。假如事前可以明确B赠送房产后,长期内不太可能对外开放售卖,那麼还可以不挑选以上筹划计划方案,进而防止A压力4.8万余元(1+3.8)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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