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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有关跨期税票扣减的税务解决

2022-06-08 17:26

每每提及所得税的抵扣凭据,当然最先联想到的便是税票,可是依照现行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税票理应仅仅企业所得税抵扣凭据中至关重要的一种,既并不是并没有收据就肯定禁止扣减,也不是拥有税票就一定准许扣减。尤其是对于一些跨期税票的解决,也是令众多财会人员烦恼万分。

公司实际出现的花费,假如费用报销立即话应该是可以在当初按实扣减的,而因为各种原因,公司总是会存有一部分在当初具体造成的成本开支不可以在关账前获得税票或虽已获得税票但赶不及在关账前费用报销的状况。许多公司将此一部分花费开支在第二年费用报销时记入第二年的损益,进而产生了跨期税票的问题。

跨期发票就不能扣减么?我自己的建议是,只需开展了恰当的会计账务处理和合理性的税务分配,公司形成的跨期税票抵扣就不可能那麼麻烦了。

基本上实例阐述

A公司为B企业给予勘查设计服务,彼此于2015年2月份签署了一份额度为10万余元的勘察服务协议,承诺A企业需要在2015年完毕前进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

支付层面第一期订金于2015年4月份由B企业付款给A公司合同总工程款的30%,剩下的账款B企业各自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的3月份付款合同书总价的40%和30%。

2015年12月末,A企业进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但是因为彼此某些工作员的粗心大意,A企业在2015年4月份接到的订金出具的增值发票直到2016年2月末才运转到B企业财会人员手上,因此B企业财会人员以税票跨期没法进账不可以抵扣为由拒绝接收,且订金税票不处理中后期彼此订立的合同书余款时长也会因而延迟时间。

对于此事A企业的财会人员该如何处理?B企业的财会人员拒绝接收就做对了吗?

实例分析

彼此签署的合同书采用的是订金方式付款,合同书规定需要与2015年年末竣工,且合同书当中确立了账款结算的频次和时长。

现行政策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要求,经营者产生市场销售商品或应税服务以收讫市场销售货款或获得索要市场销售账款根据的那天为缴税责任时段。而税务[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要求获得索要市场销售账款根据的当日,就是指书面形式合同书明确的收付款日期;未签署书面形式协议或是书面形式合同书不确定收付款日期的,为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出让成功的那天或是房权证属变动的当日。

因而A企业接到30%的订金,出具了增值发票,即实现了所得税缴税责任。

流转税类一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标准,而所得税则是在收付实现制的基本上,开展恰当的调节解决,因此一般而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产生的且按实列报成本,是得到抵扣的前提和前提条件。

现行政策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要求:“公司应纳税额的测算,以收付实现制为标准,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花费,无论货款是不是收付款,均当做本期的收益和花费;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花费,即使账款已经在本期收付款,均不当作本期的收益和花费。”因而,公司在当初具体造成的、属于本期的花费,理应税前列支在本期,并在当期的所得税抵扣;假如公司将本期的成本记入之后本年度损益,则在税前列支本年度不可以抵扣,而必须在所得税清算时纳税调增。

合同书出自于品质保证的考虑,一部分合同书账款推迟付款,只需是协议彼此真的是的意向全是可以的。可是合同约定的日常工作却已经在2015年度进行,因而A合同书余款就算是在2016年度3月份进行付款,AB双方都必须根据合同书的承诺在2015年年末一方确认收入一方确定成本开支。

因而尽管2016年度才付款合同书余款,可是对应的花费理应在2015年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况下反映。

实例解决剖析

大家再返回问题自身,针对因彼此工作员要素导致30%订金税票的跨期问题。如要抵扣该怎么办?难道说确实由于支付方强悍,为了更好地不影响到后面合同书余款的获得,A企业将2015年4月份出具的税票取回,冲红后再次在2016年度给B企业开票?

若照此构思解决,实际上所得税依然不能在16年年度汇算清缴时得到抵扣。为什么?

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取决于合同约定A企业需要于2015年度进行,并递交对应的工作职责。显而易见A企业已经进行,仅仅牵涉到合同书款的后面付款问题,即就该合同书来讲具体进行是在2015年,针对A企业来讲理应确定为2015年度的收益,针对B企业来讲理应确定为2015年度的费用或花费,而不取决于B是不是向A付款合同书款的问题。

那麼该怎么B企业财务该如何处理才可以保证跨期税票在2015年度得到抵扣呢?

最先,账务处理要依照收付实现制,在未得到税票情况下对花费开展预计,记入本期花费或成本费。针对预付款30%的合同书款,B企业尽管并没有接到税票,可是按照合同书其费用是可以确立靠谱地计量检定的,必须将订金暂估至今天的成本费或花费当中。此外针对未付款的30%的合同书余款也需要先做成本暂估的结转成本,中后期在做付款解决。相对应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1、30%的订金结转成本

借:XX工程成本/期间费用-勘察设计费30000

贷:预收账款—A企业30000

次之,直到2016年2月底经办人员工作人员拿着税票来抵冲订金的情况下,只要将该张2015年4月份出具的税票提升到以上凭据配件当中就可以。

现行政策根据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多个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第34号)第六款之要求:“公司本年度具体造成的相关成本、花费,因为多种因素无法按时获得该成本费、花费的合理凭据,公司在预缴税款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目产生额度开展计算;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填补给予该成本费、花费的合理凭据。”

因而平常税票暂时没有获得,可是对应的成本可以真正计量检定确定的,只需公司在第二年的年度汇算清缴前获得税票全是可抵扣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财务管理要有收付实现制观念,要有前瞻性,开展了相对的账务处理。

2、30%未付款的工程项目余款

借:XX工程成本/期间费用-勘察设计费30000

贷:应付款—A企业30000

待2016年3月份具体付款此笔合同书余款时,抵冲相对应的应付款就可以。

假如B企业强制退还税票,再次让A企业出具16年的税票而且在16年确定了此笔花费,那麼就得在16年年度汇算清缴情况下做纳税调增,要想扣减就仅有与此同时开展重点申请及表明,待税务局允许后,可再次申请2015年所得税,调增2015年应纳税额,并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也可依据2012年第15号公示申请办理抵扣增值税2016年度年度汇算清缴需补税金或之后本年度需补税金。

现行政策根据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多个税务解决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第六款实行,需B公司向负责人税务局就上年真实造成的、依照税务规范应在公司个人所得抵扣而未扣减或少扣减的开支,做重点申请及表明,在税务局允许下的情形下准许追补至该新项目进行年测算扣减,但追补确定限期不超过5年。

汇总

显而易见根据以上剖析,针对跨期税票并不是并没有处理的渠道和路面,可是,为了更好地没必要的不便,公司会计人员在一季度终结,本年度终结的情况下,多一份细腻,多一点责任感,就算是在并没有不错的财务报销制度的约束条件下,针对跨期税票也是可以很轻松愉快的处理解决的。关键是做为财会人员的你有没有切切实实的贯彻落实好合同书管税的核心理念,是否有税务监管的前瞻性,是否有收付实现制的财务会计解决观念!

税务风险性的防治,不可直到发生了巨大的税务问题才想办法处理,而应根据日常的前瞻性解决提早将税务风险性切除于萌芽期环节。须知现阶段国内的公司说的税的管理机制或是“以公司财务管理解决为基本,税务后面调节辅助”的申请管理机制。日常的税务管理方法当中前瞻性解决,能为中后期的税务解决给予一定的行动室内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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