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结算标准有什么?
2022-06-10 17:26
土地增值税结算标准有什么,在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土地增值税结算管理方法技术规范中有详尽叙述,文中归纳总结一些重要信息内容,期待对我们有些协助。
(一)经营者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土地增值税的结算
1:房产开发新项目所有完工、进行市场销售的;
2:总体出让未竣工结算房产开发项目的;
3:立即出让土地所有权的。
(二) 与此同时,对合乎下述情况之一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规定经营者开展土地增值税结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产开发新项目,已出让的房产总建筑面积占全部项目已售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在85%以上,或该占比虽未超出85%,但剩下的预售总建筑面积已经租赁或使用的;
2:获得市场销售(预购)许可证书满三年仍未售卖结束的;
3:经营者办理销户税务备案但未办土地增值税结算流程的,应在申请办理撤销备案前开展土地增值税结算;
4:省(市辖区)税务行政机关要求的其它状况.
【土地增值税结算管理方法技术规范】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缴管理方法,标准土地增值税清理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办法等要求,制订本规程(下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房产开发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理工作中。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结算,就是指经营者在合乎土地增值税结算标准后,按照税收法规、政策法规及土地增值税相关制度要求,测算房产开发新项目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并填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给予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结算办理手续,还清该建筑项目应交纳土地增值税税金的个人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理应属实申请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确保结算申请的真实有效、精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条 税务行政机关理应为经营者给予高品质税务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指导。
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应立即对经营者结算申请的收益、扣减工程额度、增值率、增值率及其税金估算等状况开展审批,依规征缴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早期管理方法
第六条 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应加强房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务管理,执行项目风险管理。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需从经营者获得土地使用权证逐渐,按新项目各自创建档案资料、设定台账,对经营者项目备案、设计规划、工程施工、预购、竣工验收、工程决算、新项目优惠价等房产开发整个过程状况推行追踪监管,保证税务管理方法与经营者新项目开发设计同歩。
第七条 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新项目开发设计期内的财务核算工作中理应积极关注,对经营者分期付款开发设计新项目或一起研发好几个工程项目的,应催促经营者依据结算规定按不一样期内和不一样新项目有效核算相关收益、成本费、花费。
第八条 对经营者分期付款开发设计新项目或一起研发好几个工程项目的,有前提的地域,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融合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对经营者执行新项目专用型票据管理对策。
第三章 结算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土地增值税的结算。
(一)房产开发新项目所有完工、进行市场销售的;
(二)总体出让未竣工结算房产开发项目的;
(三)立即出让土地所有权的。
第十条 对合乎下述情况之一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规定经营者开展土地增值税结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产开发新项目,已出让的房产总建筑面积占全部项目已售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在85%以上,或该占比虽未超出85%,但剩下的预售总建筑面积已经租赁或使用的;
(二)获得市场销售(预购)许可证书满三年仍未售卖结束的;
(三)经营者办理销户税务备案但未办土地增值税结算流程的;
(四)省(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税务行政机关要求的其它状况。
对前述列出第(三)项情况,应在申请办理撤销备案前开展土地增值税结算。
第十一条 针对合乎本规程第九条要求,应开展土地增值税结算的新项目,经营者理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结算办理手续。针对合乎本规程第十条要求税务行政机关可规定经营者开展土地增值税结算的新项目,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明确是不是开展结算;针对明确必须开展结算的新项目,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下发结算通告,经营者理应在接到结算通告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结算办理手续。
应开展土地增值税结算的经营者或经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明确必须开展结算的经营者,在以上要求的期内拒不结算或不给予结算材料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要求解决。
第十二条 经营者结算土地增值税时要给予的结算材料
(一)土地增值税结算表以及附注(参照表样见配件,全国各地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二)房产开发新项目结算表明,具体内容应包含房产开发项目备案、商业用地、开发设计、市场销售、关联交易、股权融资、税金交纳等基本情况及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必须认识的其它状况。
(三)新项目完工决算报表、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支出的地价款凭据、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合同书、银行贷款利息清算通知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住楼产品购销合同统计分析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等与出让房地产业的收益、成本费和花费相关的说明材料。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必须相对应新项目记帐凭证的,经营者还应给予记帐凭证影印件。
(四)经营者授权委托税务中介服务审批公证的结算新项目,还应申报中介服务提供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接到经营者结算材料后,对合乎结算情况的新项目,且申报的结算材料完备的,给予审理;对经营者合乎结算标准、但申报的结算材料不全的,应规定经营者在要求期限内补报名,经营者在规范的期内补足结算材料后,给予审理;对不符结算情况的新项目,不予以审理。以上实际限期由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税务行政机关明确。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已审理的结算申请办理,经营者无书面通知不可注销。
第十四条 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依照本规程第六条开展项目风险管理时,对合乎税务行政机关可规定经营者开展结算情况的,理应做出评定,并经上级领导准许,明确什么时候规定经营者开展结算的时长。对明确暂不通告结算的,应再次搞好项目风险管理,每一年做出评定,立即明确结算时长并通告经营者申请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审理经营者结算材料后,应在一定期内立即机构结算审批。实际限期由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税务行政机关明确。
第四章 结算审批
第十六条 结算审批包含书案审批、现场审批。
书案审批就是指对经营者提交的结算材料开展数据信息、逻辑性审批,关键审批新项目核算的一致性、数据信息测算精确性等。
现场审批就是指在书案审批的基本上,根据对房产开发新项目现场检查等方法,对经营者申请状况的普遍性、真实有效、合理化做好审批。
第十七条 结算审批时,应审核房产开发新项目是不是以相关单位审核、报备的新项目为企业开展结算;针对分期付款开发设计的新项目,是不是以分期付款新项目为企业结算;对不一样种类房地产业是不是各自测算增值率、增值率,交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审批收益状况时,应融合销售清单、买卖合同(含房管所单位在网上登记备案材料)、商住楼市场销售(预购)许可证书、房地产销售单独立户统计表以及他相关材料,关键审批销售明细表、置业顾问总面积与新项目已售总面积的信息关联性,以核查记税收益;对买卖合同所述商住楼总面积与相关部门具体测面积不一致,而产生补、退购房款的收益调节状况开展审批;对市场价格开展评定,审批有没有价钱显然稍低状况。
必需时,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根据现场检查,确定有没有少计、漏计事宜,确定有没有将开发产品用以员工福利、奖赏、境外投资、分派给公司股东或投资者、抵付负债、获得其它个人和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等状况。
第十九条 非立即售卖和自购房地产业的收益明确
(一)房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用以员工福利、奖赏、境外投资、分派给公司股东或投资者、抵付负债、获得其它个人和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等,产生所有权转移时要视同销售房地产业,其工资按下述方式和次序确定:
1.按本公司在同一地域、同一本年度市场销售的类似房产的均价明确;
2.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参考本地当初、类似房产的价格行情或评定使用价值明确。
(二)房产开发公司将研发的一部分房地产业变为公司使用或用以租赁等商业行为时,假如产权年限未产生迁移,不征缴土地增值税,在税金结算时不列收益,不扣减对应的成本费用和花费。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减免新项目审批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支出的额度。
(二)房地产业项目成本,包含:征用土地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产开发花费。
(四)与出让房地产业相关的税费。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扣减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批扣减新项目能否合乎以下规定:
(一)在土地增值税结算中,测算扣减工程额度时,其具体造成的开支理应获得但未取得合理合法凭证的不可扣减。
(二)扣除工程额度中所核算的各类费用和花费,务必是具体造成的。
(三)扣减工程额度理应精确地在各扣减项目中各自核算,不可搞混。
(四)扣减工程额度中所核算的各类费用和花费务必是在结算新项目开发设计中立即产生的或理应分担的。
(五)经营者分期付款开发设计新项目或一起研发好几个工程项目的,或是同一新项目中修建不一样种类房地产产的,应依照获益目标,选用科学合理的分派方式,分担一同的成本。
(六)相同一类事宜,理应采用同样的会计制度或解决方式。财务核算与税务解决要求不一致的,以税务解决要求为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审批获得土地所有权付款额度和征用土地及拆迁补偿费时理应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资源有好几个开发设计新项目,是不是给予分担,分摊方法是不是有效、合规管理,实际数额的测算是不是恰当。
(二)是不是具有将房产开发花费计入获得土地所有权付款额度及其征用土地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况。
(三)拆迁补偿费是不是具体产生,尤其是付款给自己的房屋拆迁赔偿款、动迁(回迁房)合同书和查收花名册表格或查收凭据是不是一一对应。
第二十三条 审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理应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不是真正产生,是不是存有虚造情况。
(二)是不是将房产开发花费计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好几个(或分期付款)新项目一同产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不是按新项目有效分担。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共配套设施费时间理应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定义是不是精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不是真正产生,有没有冲减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状况。
(二)是不是将房产开发花费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好几个(或分期付款)新项目一同产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不是按新项目有效分担。
第二十五条 审批建筑工程费时间理应重点关注:
(一)产生的花费是不是与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工程决算汇报、工程施工合同记述的具体内容相符合。
(二)房产开发公司自买建筑装饰材料时,自买装饰建材花费是不是反复测算扣减新项目。
(三)参考本地本期类似开发设计新项目企业均值建安费或本地建设局发布的企业预算定额成本费,认证建筑工程费开支是不是出现出现异常。
(四)房产开发公司选用直营方法自主工程施工建成的,还理应关心有没有虚造、几列工程施工人工费用、工费、机械设备服务费等状况。
(五)建设工程税票是不是在新项目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出具。
第二十六条 审批开发间接费用时理应重点关注:
(一)是不是具有将企业行政管理单位(总公司)为机构和管理方法企业经营主题活动而造成的期间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不是真正产生,有没有冲减开发间接费用的状况,获得的凭据是不是正规合理。
第二十七条 审批利息费用时理应重点关注:
(一)是不是将利息费用从房地产业项目成本中调节至开发设计花费。
(二)分期付款开发设计新项目或一起研发好几个工程项目的,其获得的一般性借款的利息费用,是不是依照新项目有效分担。
(三)运用闲置不用重点贷款境外投资获得盈利,其收入是不是抵减利息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代收费用的审批。
针对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开发公司在售楼时期收的各类花费,审批其代收费用是不是记入房子价格并向购方一并扣除;当今收费标准用记入房子价格时,审批有没有将代收费用记入加计及其房产开发花费测算数量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个人行为的审批。
在审核收益和减除新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公司买卖是不是依照投资性房地产和运营基本开展业务流程来往。
理应关心公司超大金额往来账账户余额,审批买卖个人行为是不是真正。
第三十条 经营者授权委托中介服务审批公证的结算新项目,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理应采用适度方式对相关公证汇报的合理合法、真实有效开展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经营者授权委托中介服务审批公证的结算新项目,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未采纳或一部分未采纳公证汇报的,理应告之其原因。
第三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结算审批完毕,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理应将审批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并明确申请办理补、出口退税限期。
第五章 定额征收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结算全过程中,发觉经营者合乎定额征收标准的,应按定额征收方法对建筑项目开展结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合乎下述情况之一的,可推行定额征收。
(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置帐本的;
(二)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不出示有关材料的;
(三)虽设定帐本,但帐目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基本相同出让收益或扣减工程额度的;
(四)合乎土地增值税结算标准,公司未按规定的限期申请办理结算办理手续,经税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结算,贷款逾期仍不结算的;
(五)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书面通知的。
第三十五条 合乎以上定额征收标准的,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传出定额征收的税务事宜通知单后,税务工作人员对建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定额征收审查,经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审批合议,通告经营者申请交纳应补交税金或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第三十六条 针对分期付款开发设计的建筑项目,各期结算的方法应保持一致。
第六章 别的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结算材料应依照档案资料化管控的规定,妥当储存。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税务行政机关可融合当地具体,对本规程开展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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