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期内,公司股东有什么税收事宜
2022-06-13 17:06
现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国国务院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要求:“公司在本年度正中间停止生产经营的,理应自具体运营停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本期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公司应该在申请办理撤销备案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并依规交纳所得税。”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的通告》(税务〔2003〕158号):“二、有关个人投资者从其投入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外)贷款长期性不还的处置问题 缴税年内个人投资者从其企业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外)贷款,在该缴税本年度终结后既不偿还,又未用以公司经营活动的,其未偿还的贷款可视作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收益分派,按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新项目计税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局发〔2004〕64号)第十五条要求:“有关个人投资者开办的责任有限公司税后利润缴税问题 针对所有或一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开办的责任有限公司,在申请办理销户申请办理税务结算时,其盈余的法定盈余公积及其未分配利润,在依规填补公司总计未填补的亏本以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注资比例计算分派个人投资者的所得的,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新项目计税个人所得税。”
【实例一】
某责任有限公司A企业投入的D进出口贸易企业清算销户,取回贷币剩下财产500万余元。对D商贸公司项目投资的初始计税依据为400万余元,占据30%股份;结算销户后,D商贸公司总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法定盈余公积为200万余元。
经典案例: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34号文档,A企业取回的500万余元贷币剩下财产中,400万余元理应确定为项目投资取回,60(200*30%)万余元理应确定为股利分配所得的(满足条件的可以免税政策),40(500-400-60)万余元确定为项目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公司股东在开展公司所得税申报的过程中留意按以上文档的规定按段解决。
【实例二】
某责任有限公司C企业2013年2月出借公司股东D 10万余元,同一年10月2个公司股东D和E(各控投50%,初始投资成本各10万余元)一致同意终止生产运营,并允许将公司注销。2013年10月负债表表明其他综合收益总计170万余元,在其中注册资金20万余元,资本公积为0,法定盈余公积50万余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经典案例:
D公司股东在2013年10月仍贷款未还,与此同时公司已经进到销户环节,依据税务〔2003〕158号的相应要求,理应将10万余元贷款做为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交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其留存收益150万余元未做分派,D和E理应就未分派的150万余元留存收益依照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在销户审批时,针对其他应付款等往来款项理应重点关注,避免出现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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