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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可抵扣的坏账损失占比

2022-06-13 17:45

可抵扣的坏账损失占比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公司财产损害企业所得税抵扣管理条例〉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25号的要求,公司产生的资金损害,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规定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之后才能在抵扣。没经申请的损害,不可在抵扣。公司应收款及预付款项坏账应根据下列有关证明原材料确定:

  (一)有关事宜合同书、协议书或表明;

  (二)属于借款人破产清算的,应该有法院的倒闭、清算公告;

  (三)属于起诉案例的,应出示法院的裁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或是被人民法院判决终(中)止实行的裁判文书;

  (四)属于借款人停止营业的,应该有工商局销户、吊销执照证实;

  (五)属于借款人身亡、下落不明的,应该有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借款人本人的身亡、下落不明证实;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该有债务重组协议书以及借款人重新组合盈利缴税情况说明书;

  (七)属于洪涝灾害、战事等不可抗拒而没法回收的,应该有借款人遭灾情况说明书及其舍弃债务声明。

  公司贷款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财务会计上已做为损害解决的,可以做为坏账,但应表明状况,并提供重点汇报。

公司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每笔金额不超过5万或是不超过公司本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财务会计上已经做为损害解决的,可以做为坏账,但应表明状况,并提供重点汇报。

抵扣要求与公司具体财务会计解决关联

(一)企业所得税法优先选择标准:在预估应纳税额时,公司财务管理、财务会计解决方式与税收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不一致的,理应按照税收法规政策法规的规范测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法融洽标准:对公司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并具体在会计解决上已确定的开支,凡并没有超出《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务法要求的抵扣范畴和规范的,应按公司具体财务会计解决确定的开支,在公司个人所得抵扣,测算其应纳税额。《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

  (三)企业所得税法空缺标准:税收法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未明文规定的实际扣减新项目,在没有违背抵扣基本准则的条件下,按我国会计、财务会计要求测算。

好啦,有关以上“可抵扣的坏账损失占比”的问题,我就临时为各位回答到这儿了,不清楚大家都掌握的怎么样了呢?假如各位在学习中或是工作方面还有什么不太明白问题,热烈欢迎大伙儿网上咨询大家的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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