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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税率是多少?

2022-06-17 17:55

【问题】

个人出租房屋税率是多少?

【回答】

别的本人(普通合伙人)房子出租归类

别的本人(普通合伙人)房子出租:按出租房屋特性可分成出租住房和租赁非住宅。

(1)别的个人出租房产(没有住宅),依照5%的增值税率测算应缴所得税税款,向房产所在城市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申请交纳所得税税金。

应缴所得税税款=房租(价税合计)/(1 5%)╳5%

(2)别的个人出租住房,依照5%的增值税率减按1.5%测算应缴所得税税款,向房产所在城市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申请交纳所得税税金。

应缴所得税税款=房租(价税合计)/(1 5%)╳1.5%

别的本人(普通合伙人)房子出租申请及代开票行政机关

别的个人出租房屋,向房产所在城市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和申请交纳所得税。

别的本人(普通合伙人)房子出租必须交纳的税金

2016年5月1日全方位营改增后起,别的本人(普通合伙人)房子出租必须交纳的税金

1.别的本人(普通合伙人)出租住房所涉及到的税收、征收率各自为:

(1)所得税,依照5%的增值税率减按1.5%测算;

(2)大城市保护基本建设税:征收率为7%(或5%、1%)

(3)教育附加费:利率3%;

(4)地区文化教育额外:利率2%;

(5)房地产税:征收率4%;

(6)个人所得税:税率10%。

2.别的本人(普通合伙人)租赁非住宅所涉及到的税收、征收率各自为:

(1)所得税,征收率为5%。

(2)大城市保护基本建设税:征收率为7%(或5%、1%)

(3)教育附加费:利率3%;

(4)地区文化教育额外:利率2%;

(5)房地产税:征收率12%;

(6)个人所得税:税率20%;

(7)合同印花税:征收率0.1%。

3.某些地域选用综合性“增值税率”征缴。

3万余元免税与代开票要求

1.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23号文档第六条第四项要求,别的个体采用预付款方式租赁房产,获得的应收房租收益,可在预付款相匹配的租期内均值平摊,分摊后的租金收益不超过3万余元的,可享有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

换句话说,别的本人租金收益不超过3万余元的,可享有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与此同时免税大城市保护基本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区文化教育额外、水利建设基金。

2.租金收益不超过3万余元的,即使享有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别的本人可以向房产所在城市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开具增值税普票税票,也不用交纳所得税、大城市保护基本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区文化教育额外、水利建设基金。

3.租金收益不超过3万余元,享有了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不可以向房产所在城市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开具所得税专票,只有向房产所在城市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开具所得税普票,除非是舍弃享有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

4.租金收益超出3万余元,可以向房产所在城市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开具所得税专票。在其中别的本人(普通合伙人)出租住房开具的增值税专票的“征收率”栏为“***”,租赁非住宅开具的增值税专票的“征收率”栏为“5%”。

5.一般纳税人获得别的本人(普通合伙人)房子出租(含住宅和非住房)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可以依照有关要求抵扣进项税。

个人出租房屋增值税免税要求

1.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经营者给予房产售后回租服务项目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二项要求,别的个人出租住房,依照5%的增值税率减按1.5%测算应缴所得税税款,向房产所在城市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申请交纳所得税税金。

2.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面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工作相关税款征缴管理方法事宜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要求,别的个体采用预付款方式租赁房产,获得的应收房租收益,可在预付款相匹配的租期内均值平摊,分摊后的租金收益不超过3万余元的,可享有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

3.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廉租住宅、经济发展适用住宅和租赁住房相关税收优惠的通告》(税务〔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要求,对个人出租住房获得的所得的减按10%的征收率征缴个人所得税。

4.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廉租住宅、经济发展适用住宅和租赁住房相关税收优惠的通告》(税务〔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要求,对个人出租、租赁住宅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免税合同印花税。

5.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廉租住宅、经济发展适用住宅和租赁住房相关税收优惠的通告》(税务〔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要求,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征收率房地产税,免税城区土地税。

6.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对小型微型企业免税相关政府性基金的通告》(税务〔2014〕122号)第一条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缴税的月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万余元(含3万元),及其按季缴税的一季度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超过9万余元(含9万元)的交纳扣缴义务人,免税教育附加费、地区文化教育额外、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扩张相关政府性基金免税范畴的通告》(税务〔2016〕12号)第一条的要求,将免税教育附加费、地区文化教育额外、水利建设基金的范畴,由现行标准按月缴税的月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万余元(按一季度缴税的一季度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超过9万余元)的交纳扣缴义务人,扩张到按月缴税的月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余元(按一季度缴税的一季度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0万余元)的交纳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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