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行业即征即退的税金是不是征缴企业所得税
2022-07-04 18:53
软件行业即征即退的税金是不是征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激励服务外包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趋势公司所得税政策的通告》(税务〔2012〕27号)要求:“五、满足条件的软件行业依照《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软件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告》(税务〔2011〕100号)明文规定获得的即征即退所得税款,由公司重点用以软件项目产品研发和再生产并独立完成计算,能够做为不征税收入,除以应纳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
公司按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即征即退税金是一项什么特性的收益?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多个政策优惠的通告》(税务[2008]1号)要求,为激励服务外包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趋势,系统制造业企业推行所得税即征即退现行政策,所返还的税金,由公司用以研究开发软件项目和再生产,不当作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得征缴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所得税法中澳构建的一个基本概念,就是指从所得税基本原理上讲应永久性不纳入征税范围的收益范围。
依据所得税法第七条要求:“不征税收入包含:㈠财政补贴;㈡依规扣除并归入财务管理的行政部门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㈢国务院规定的别的不征税收入”。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财政性资金、行政部门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相关公司所得税政策难题的通告》(税务[2008]151号)文档进一步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的实际范畴。在其中,对公司获得的由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要求重点主要用途并经国务院办公厅准许的财政性资金,准许做为不征税收入,除以应纳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
因而软件行业获得的所得税即征即退税金,用以研究开发软件项目和再生产,是一项有重点主要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把它界定为不征税收入合乎税收法律和税务[2008]151号文件的要求,公司的以上收益应在获得当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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