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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管能否结算土增

2022-07-04 18:56

税务监管能否结算土增

答:能够的: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六条要求: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新项目的审批公证;税务中介服务委托对结算项目审核公证时,应按税务行政机关要求的形式对审批公证状况出示公证汇报。对符合标准的公证汇报,税务行政机关能够采纳。2.税务行政机关会对从业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公证工作中的税务中介服务在国家产业政策、工作程序、公证具体内容、责任等层面明确提出明确规定,并加强需要的具体指导和管理方面。3.此外:以上文档要求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受权合乎公证资质的税务中介服务开展基本公证,并向负责人局出示公证汇报,再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开展审批达标后,经营者开展最后的扣缴税金。因此,土增税金或是在税务行政机关交纳,委托的税务中介服务仅仅对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土增的扣除项目和营业收入开展基本的审批。待审核达标后,再提交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经营者年度汇算清缴土增。

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的结算限期?

答:针对合乎结算标准,应开展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的新项目,经营者理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结算办理手续。针对合乎第二种结算标准,税务行政机关可规定经营者开展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的新项目,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明确是不是开展结算;针对明确必须完成结算的新项目,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下发结算通告,经营者理应在接到结算通告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结算办理手续。

应开展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的经营者或经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明确必须完成结算的经营者,在以上要求的时间内不予结算或不提供清算材料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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