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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购入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怎样抵税?

2022-07-08 17:15

营改增后购入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怎样抵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经营者购入货品或是接纳应税服务(简称购入货品或是应税服务)支出或是压力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以下进项税准许从销项税中抵税:“(三)购入农业产品,除获得所得税专票或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依照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或是销售清单上标明的农业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出来的进项税。”

依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12]75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列出准许从销项税中减除的进项税的第(三)项所指的“销售清单”,就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按照3%增值税率按简单方法测算缴纳增值税而自动出具或授权委托税务行政机关代开票的普票。批发价、零售经营者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后出具的专用发票不可做为测算抵扣进项税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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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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