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转出和滞纳金不缴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
2022-07-18 17:32
进项转出和滞纳金不缴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
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该条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该条款同时明确指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表明,只要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就应追征税款且加收滞纳金。
对失控发票滞纳金处理立法予以明确
法律是实践的准绳,有关失控发票税务处理具体规定的缺失,会使税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无所适从,尺度不一。针对失控发票进项转出补税滞纳金规定的漏洞,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弥补。
其一,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其中增加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过错等原因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同时明确此类情形下只需要补缴税款,不应加收滞纳金。这样,实践中,对于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纳税人原因引发的不缴或少缴税是否应加收滞纳金,便不会再有争议,有关失控发票滞纳金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更为完善。由于税收征管法的效力位阶较高,在法律层面上对该问题进行明确,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有关纠纷。
其二,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对其他发票失控情形下的滞纳金问题进行明确。由于税收征管法属于法律,修订程序较为繁琐,修法成本比较高,因而难以在短期内回应实践的有关需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文件,能迅速弥补有关失控发票税务处理的法律漏洞,为各地税务机关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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